以补贴资金清算为标志,历时近四年的“金太阳”示范工程基本宣告结束。尽管从一开始便备受争议,相关负面新闻也屡见报端,但该政策事实上成功开启了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其历史作用需要得到肯定。现在来反思金太阳政策,并不期望会对该政策本身有任何作用,因为今后金太阳政策将不再实施。但对于有关政策制定者来说,或许能够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并不局限于光伏政策领域。
事实上,财政补贴是国家常用的一种经济手段,用以鼓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消费,比如家电下乡补贴、家电节能补贴、汽车节能补贴等。仔细回顾这些形形色色的政策,也都或多或少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骗补”等违规行为,影响了政策实施的预期效果。任何违规现象的产生,既有政策机制设计的问题,也有政策执行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回顾和审视金太阳政策,这里以美国“加州太阳能先导项目”(CSI)为例,探讨新能源补贴政策设计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美国加州“太阳能先导项目”概况
2006年8月,加州州长施瓦辛格签署法案,正式授权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CPUC)启动加州太阳能先导项目,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开始,计划在10年中投资21.67亿美元安装总规模为194万千瓦太阳能发电系统。太阳能先导项目采用两种激励政策:一种是基于预期发电量的一次性补贴政策(EPBB),其实就是常说的“初始投资补贴”(美元/瓦);第二种是基于实际发电量的补贴政策(PBI),也就是“固定电价补贴”。凡是采用初始投资补贴政策的项目,项目规模应当小于30千瓦,光伏发电“自发自用”。采用固定电价补贴政策的项目,项目规模不小于30千瓦,初始投资自付,享受固定电价补贴5年。据统计,截至2013年7月13日,得到补贴的项目总容量达到122.9万千瓦。
二、“太阳能先导计划”特点及与“金太阳”对比
(一)加州将自发自用型光伏系统视为用户侧节能措施,将能效审查作为补贴政策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用户在考虑参加太阳能先导计划之前,必须进行能效自查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能效审查。只有确认已经充分采取了节能措施(如安装节能灯等)后,用户才有资格享受光伏补贴政策。这样做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其他节能措施成本要低于安装光伏系统。“金太阳”并没有这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