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平、合理、透明"、"谁应诉,谁受益;谁应诉多,谁受益多"为原则,确定当年企业的出口数量,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全体价格承诺企业审议通过。所有涉案产品均按此原则执行。
(一)将承诺协议规定的年度出口数量的60%份额按照企业对欧盟出口光伏电池组件占我对欧出口光伏电池组件的份额进行分配。其中:30%按照欧盟反倾销调查期(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出口份额计算,30%按照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出口份额计算;
(二)将承诺协议规定的年度出口数量的30%份额作为鼓励和重点支持份额,分配给参加行业抗辩企业;
(三)将承诺协议规定的年度出口数量的10%份额优先用于扶持出口规模较小企业,对按第八条第(一)款分得年度份额不足2MW的企业补足到2MW;剩余部分用于支持自有品牌、科技含量高、财务状况良好的光伏电池出口。
第八条调配机制
机电商会对企业分配数量进行分析和动态调整。机电商会在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剩余数量和申请增补数量进行汇总、协调、平衡后,提出调配方案。调配方案将优先鼓励价格承诺工作完成较好的企业。
第九条企业按价格承诺协议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办理,机电商会为符合规定的企业开具承诺证明。
第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机电商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发放承诺证明,同时通报给监督委,根据监督委提出的意见采取暂停或停止开具承诺证明、削减或取消本年度出口数量以及下一年度出口数量的处罚措施。
(一)变相低于承诺价格申报出口;
(二)虚报或恶意延迟提供统计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擅自转让、倒卖或变相倒卖所分配的出口数量;
(四)出口不合格产品;
(五)出口数量使用不完不及时退回;
(六)无故不参加价格承诺相关活动;
(七)违反承诺协议或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企业员工有关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为企业行为。公司国内外代理商做出的有证据证明与本企业有关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为企业行为。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承诺协议指2013年8月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的L209/26(2013/423/EC)关于中国九十四家光伏电池企业和机电商会联合承诺向欧盟出口光伏电池组件/电池片/硅片实行数量及价格限制的决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全体价格承诺企业2013年8月5日审议通过,通过之日开始施行,由机电商会负责解释。
二、欧委会文件及94家企业名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