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其它
第十五条 企业和个人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光伏电站项目度电补贴、专业化运营管理公司服务项目补贴、光伏停车场(棚)、家庭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补贴的申报窗口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多产多销奖励、市外电站建设奖励、承兑汇票贴现补帖、蓄能项目奖励的申报窗口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
第十七条 光伏扶贫项目按照市政府办公厅《
合肥市光伏下乡扶贫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享受光伏电站度电补贴政策,资金兑现由各县(市)扶贫办统一集中办理。
第十八条 本导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市发改委 63538412、63538430
市经信委 63538780
市农委 63538442
市财政局 63532356
市供电公司 63884045
附表1 附表1.doc
附表2 附表2.doc
附表3 附表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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