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光伏应用及产业发展资金兑现
第十三条 资金兑现程序
光伏应用及产业发展资金兑现需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上报、拨付等程序进行(如下图)。
申 请
(每年3月1日-10日、
9月1日-10日)
受 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经信委窗口)
审 核
(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
拨 付
(市财政局将兑现资金直接拨付企业或个人)
上 报
(公示后的审核结果由四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
公 示
(审核结果分别在《合肥晚报》和市行政服中心大厅公示)
(每年3月1日-10日、
9月1日-10日)
受 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经信委窗口)
审 核
(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
拨 付
(市财政局将兑现资金直接拨付企业或个人)
上 报
(公示后的审核结果由四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
公 示
(审核结果分别在《合肥晚报》和市行政服中心大厅公示)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光伏电站项目度电补贴
(一)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使用本地光伏产品在我市建设光伏电站,并已建成并网;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
5、 购入主要设备(组件、电池片、逆变器)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二、专业化运营管理公司服务项目补贴
(一)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专业化光伏电站运营企业向我市光伏发电项目的单位(含个人)提供服务。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运营管理合同书;
4、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三、光伏停车场(棚)、家庭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补贴
(一)申报条件:
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使用本地光伏产品在我市建设光伏停车场(棚),或我市辖区内居民使用本地光伏产品在家庭屋顶建设光伏电站。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及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3、所在地能源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4、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
5、购入主要设备(组件、电池片、逆变器)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多产多销奖励
(一)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的生产光伏组件、电池片、逆变器的企业;上一年度国内销售量达到200MW以上。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企业完税确认表(附表3);
4、上一年度光伏组件、电池片、逆变器在国内销售明细表:附每一笔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按时间顺序);
五、市外电站建设奖励
(一)申报条件:以在我市注册、纳税的光伏企业为主体,在市外投资的国内光伏电站或EPC总包(承包范围包括组件)项目;项目全部使用由我市企业生产的组件和逆变器;
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10兆瓦。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投资项目需提供在当地注册的项目公司验资报告、当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
3、EPC总包项目需提供中标合同;
4、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
六、承兑汇票贴现补贴
(一)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的生产光伏组件、电池片、逆变器的企业;发生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企业已承兑汇票贴现明细表:附银行出具的每一笔汇票贴现费用单据或有效凭证(按时间顺序);
4、企业完税确认表(附表3);
七、蓄能项目奖励
(一)申报条件:新引进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锂电池、钠硫电池和液流电池等蓄能项目。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4、企业完税确认表(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