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HS Solar发现欧委会在操纵整个公共利益测试的时候充满着偏见与矛盾。一方面,问卷发放的对象数量存在明显不平衡,大多数问卷发放给了支持征税的欧盟制造商,而最有可能提反意见的系统集成商与消费者几乎被忽略。欧委会的理由是很充分的,这些厂商在欧委会公布开展公共利益测试后没有向积极参加,并“make themselves known”。但是,有许多资料表明,欧盟的公共利益测试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一份来自瑞典国家贸易局的资料表明,欧盟在1998年到2010年发起的287起反倾销案调查中,仅有4%不到因不符合公共利益测试而终止。回到本次光伏反倾销案中如此少的消费者与系统集成商参与,不得不说欧委会确有主观操纵测试结果的可能性。
另外,对于除欧盟制造商外的利益相关方提出的不同意见,从513/2013令中陈述的情况来看,欧委会往往采用避重就轻或迂回或想当然的方式予以回应,并最终判定若征税,这些利益相关方不会受到大的消极影响。面对独立进口商的担忧,欧委会想当然地认为替换进口商与合作伙伴对独立进口商很容易;面临设备及材料商的反对时,欧委会想当然地认为中国外其他市场会帮助设备及材料商渡过难关;针对系统集成商显然的不赞成声音时,欧委会选择的迂回方式,挑战Prognos关于光伏业雇用的就业人数的计算(认为若征税,265,000就业人口将受到影响),并由此得出征反倾销税对下游就业人口影响有限的结论。殊不知,即使按欧委会在513/2013令中所说的逻辑重新计算受征税影响的就业人口,实际的光伏下游从业人员人数仍然会远远高于欧委会认定的欧盟光伏制造业的25,000人,但欧委会在513/2013令却避重就轻不提这点。最后,在没有消费者参与的情况下,欧委会想当然地认为,中国光伏厂商若有一日独占欧盟市场,将联合起来提高价格,使消费者受损,因此税不可不征。彻底暴露了欧委会主观上急于对中国光伏出口商征反倾销税的心态。
4.结论
整个反倾销调查中,欧委会充分利用了规则赋予他们的权利,在倾销幅度的认定,倾销造成欧盟产业受损害因果关系的判定以及公共利益测试中,给出对于中方的不利判定。尤其在因果关系判定及公共利益测试中,加入了许多主观判断,左右了中欧光伏反倾销案初裁结论的推出。但是,从现在到这个案子的最终定案还有5个多月的时间,也存在许多变数,当然,若没有中央相关部委,领导在这件事上的关心,单凭企业很难实现逆转,毕竟从上述对初裁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欧委会已经接近做到了欲将之罪,何患无辞呢?看似严谨调查方法论下,存在着许多主观,不严密,甚至是有逻辑错误的论据。(光伏行业高级分析师 顾理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