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
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维利
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光伏研究中心 红炜
经验证明:FIT的补贴方式是最成功的
红炜:2005年国家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后,又陆续出台了大量的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对我国的光伏产业发展,特别是国内终端市场的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看到一些问题,比如以“金太阳”为代表的投资补贴方式带来的“骗补”和施工、产品质量不能得到保证问题,再如争取“金太阳”项目过程中出现的“普惠”、“寻租”现象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科学合理地解决,必将严重影响我国光伏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天华阳光公司从2005年开始就在世界各国从事光伏终端市场业务,成为全球最专业的电力金融运作公司,对国外成熟市场的情况非常了解,能否介绍一下在光伏发电补贴方面国际上有哪些经验和教训?
苏维利:从全球来看,光伏发电补贴主要通过两种形式实施:以德国为代表的FIT上网电价补贴方式和以美、日为代表的建设投资补贴方式,今年以来日本也开始采用FIT方式。从德国7年多的实施结果看,FIT方式是最成功的,因为它的交易基础是终极产品价值实现。这使得德国已经成为全球当前最大的光伏电站安装国,也曾为全球提供了一年50%的光伏电站安装市场;而美国和前期日本建设投资补贴方式的交易基础是前期建设投资额,这一政策的实施,在促进了当地光伏电站建设的同时,在补贴申领过程中也难免有“骗补”和施工质量不合格的现象,这与中国当前“金太阳”补贴政策中出现的问题很相似。光伏产业的发展对人类来说,是一项全新的事业,许多事物还在摸索之中,应当允许试错,允许不断修正,允许在探讨中寻求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的最佳实施方式。
法律化是光伏产业市场化的最高形式
红炜:不管哪种补贴方式,都说明光伏产业无论生存还是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扶持。从以往的经验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政策的实施办法科学合理,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就好;如果实施办法不尽科学合理,政策就难以发挥最佳的效果,有时甚至出现不利于光伏产业发展的负效果。比如目前中国补贴政策“普惠”的实施办法,对光伏产业没有达到扶优汰劣,培育有竞争力企业的结果,这也是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不愿看到的结果,所以说光伏是一个需要政策与市场紧密结合才有更好发展的产业。从国际光伏产业发展实践看FIT的是一种不错的选择,那么德国、日本在实行FIT的办法中又是如何科学、合理地解决政策与市场的最佳结合问题呢?
苏维利:实现政策与市场的紧密结合这是光伏产业发展中首要解决的问题。总结各国经验,可以得出通过强化市场化的基础和手段可以促使光伏补贴政策发挥最佳效果的结论,它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制度制定的法律化。法律化就是市场化的最高形式,是保证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以中国和德国为例,德国的光伏发电补贴政策是通过管理部门拟定,议会讨论,最终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立的,这种完全市场化制度的确立,首先保证了德国光伏发电补贴制度的市场化地位高于中国,其权威性高于中国。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法》有着非常细化的法律约定,而中国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只是对大的光伏发展框架进行法律约定,实施的细化部分则是通过各项政策来体现的。事实证明这样做的结果是,不但政策执行的权威性有限,而且不执行政策所承担的成本也有限。谈到光伏发电上网问题,德国的市场环境差于中国,因为传统发电公司与电网公司资产是统一的,而中国的市场环境好于德国,因为传统发电公司与电网公司的资产是分离的,可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德国光伏发电的上网从来不是问题,而在中国新能源发电的上网问题已经成为新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