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2000年条例变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3个条例,2001年中国入世之后,这些条例又相应地作了一些变动,当时有一些机构做了合并,如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合并为商务部,所以法律方面也会随之作一些变动。从世界范围来看,我们入世比较晚,但与我国短暂的贸易救济历史来看,我们又很早,就是在入世10多年前,我们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
随着案件的增多、经验的积累,从国家调查机关、国内产业对这种贸易救济措施的运用、中国国内律师向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都一步一步发展起来了。
记者:入世以来,中国使用WTO规则维护自身权利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数量有多少?具体怎样适用,案件结果怎样?
王雪华:事实上,在这个领域,已经不能用“新手”来称呼中国了,我们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
到目前为止,中国自发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已经有七八十起了。
这些贸易救济调查属于政府的行政调查。在中国境内进行行政调查必须遵循中国的法律法规,WTO的规则是不能直接适用的,它是中国通过引进WTO的规则、对之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这一条在我国2001年入世议定书中是讲得非常清楚的,即通过制定、修改法律来全面适用WTO的规则。所以有些人讲“根据WTO的规则……”这是没有错的,但实际上适用的是我国法律,而它是符合WTO规则的。
这些案件的结果通常分为几种情况,一种是通过调查,认为案件各种法律要件都具备,进而采取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的采取等。
还有经过调查,认为损害不够严重、或者法律要件不具备,案件终止,也包括原告撤诉的情况。还有案件继续,达成一种类似和解方案,或者叫做价格承诺。
基本上采取措施的案子数量居多。就是说,我们赢的结果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