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11月5日,中国就欧盟部分成员国的光伏补贴措施,提出与欧盟及其相关成员国在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正式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日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和WTO专门委员会主任、曾任外经贸部反倾销咨询小组秘书,并作为外经贸部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条例起草小组成员参与相关立法的王雪华教授,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至今将近20年了。在这近20年中,我国对外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我国在加入WTO以来,我国外贸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对外贸易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定。因此,遵循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适时修改了外贸法,它的过程是怎样的?
王雪华:我国是2001年12月11日入世的,之后WTO的所有文件对中国都是有约束力的,反过来中国也可以利用WTO规则所规定的精神来保护自身的权利。
上世纪80年代末中国的复关谈判就开始进行了,1995年关贸总协定改名,我们的谈判也随之改为入世谈判。很早我国的法律中就有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这种贸易救济的规定,在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中就有规定。
但当时的对外贸易法只有3条。而每一个措施只有一条规定,存在的问题就是可操作性差。哪个机关管、哪个机关负责调查、申请人如何申请、具体机关作出决定之后由哪个机关来执行……这些都是问题,没有一套法律来规定,只是一条笼统的法律放在那里,是不可操作的。
中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着手起草相关法律也是在为复关做准备。可以看得见的是,中国如果复关成功就可以享受其多年关税谈判的成果,当然同时也要承担义务。所以进口关税、进口关税壁垒措施都要相应地取消或是减少,参与国际化竞争。
记者:由于反倾销简便实用、效果明显,因此也是3种贸易救济措施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有专家称,中国20多年来一直是反倾销的第一受害国。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至今中国产品已经遭遇到了500余起反倾销案,被调查的产品有4000多种。在这些反倾销调查案中,由于以往中国企业经常采取不应诉的做法,加之中国在这方面人才缺乏、企业不重视、政府组织不力等因素,中国企业能争取到较好裁决结果的仅占到3成,绝大部分被课以高关税,损失比较严重。对此您怎么看?
王雪华:我们要求、争取复关,参与国际化竞争,有些问题的出现是可以想见的。如果关税、关税壁垒措施的取消或降低,可以预计的就是必然大量进口产品会对中国国内生产相同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
当时我们的说法是,中国的一些幼稚工业(幼稚产业)必然会受到损害。当时国际上存在的一个安全阀就是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当时国务院就作出决定,中国要制定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就开始了制定的步伐,这些法律的制定我也有机会参与其中。起草完毕之后就是要听取各方面意见,因为涉及机构、人员、调查等整个一套设置,所以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条例最早生效是在1997年3月24日,当时是李鹏签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