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偏远地区独立光伏电站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为25元/瓦,户用系统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为18元/瓦。
(三)对光伏发电入社区、入家庭项目,根据投资成本情况,在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标准基础上予以适当增加。
三、申报程序
(一)金太阳示范项目由各地财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2]21号)组织申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公布示范项目目录后,财政部按一定比例预拨补助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在项目完成审批备案、资本金落实等准备工作后,根据相关规定按进度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完工后,财政部根据审核验收情况进行清算。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由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1]187号)组织申报。
(三)军队、武警、教育等行业系统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实施方案,直接报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
请根据以上要求,抓紧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将相关文件和材料于11月15日前上报。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