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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光伏盟反倾销立案应对方式探讨分析

发表于:2012-09-13 11:17:20    

靠行业组织请求政府支持

如今世界正面临经济回暖,西方市场不但不会放松对中国的反倾销措施,相反,出于危机意识和占领复兴市场的需要,反而会进一步加强这一举措。纵观今年西方对华反倾销案例,结合本次针对广泛产品的调查举措,我们不难看出以下特点,而我国涉案企业则当相应采取国家层面、产业层面、诉讼及技术层面的综合应对。

首先,本次调查在贸易保护主义背景下,有着明显的连锁示范效应和转移危机色彩,因此,我国的光伏企业应该抱团自卫,以行业组织为平台,请求政府层面应对。由于遭受金融危机重创的欧美市场经济刚刚处于回暖期,中国光伏产品作为欧盟市场的最大进口方,必然成为其转嫁危机的青睐对象。由于欧盟对我国市场地位的认知缺陷,对我国产品带有一定主观色彩的歧视,当美国针对中国同类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获得成功后,对欧盟市场产生了强烈的暗示作用,会导致同类市场效仿。

因此,我国光伏生产企业应当抱团以行业组织为平台,寻求政府层面的支持,理直气壮地向欧盟反倾销管理机构提出我国光伏企业的民企性质,说明我国光伏企业格局经过十几年发展已经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的资源、价格配置体系,从而获得涉案企业理应享有的市场经济待遇,以便在成本和价格采信方面占据优势。光伏企业当在国家层面上据理力争,与政府沟通、公务采购、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政策配套协调,加大国家协调力度。

合理应对“替代国价格”规则

本次调查的另一特点是,其显然是欧盟市场针对中国大宗优势进口商品反倾销的一次有力延伸,其相应程序措施将相对严谨。我国涉案企业可以从产业层面出发,合理依据欧盟相应法规,规避或减少风险。欧盟市场由于特定产业技术分布与我国有明显不同,因此就会造成,一旦我国下游企业产品成为优势商品进入其市场,都有可能成为其反倾销对象。但如此大宗的反倾销金额,欧盟成员国和其反倾销机构都表现谨慎。显然,其管理机构会聚焦价格,以此作为调查核心。因此,我国相应产业应分流其重复建设的生产线,对欧盟企业经验性紧盯的恶性压价争夺市场的低附加值产品分流转移,并在此基础上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完善企业内部财会制度,以确保向调查方提供准确详实的财务数据。

对于调查方聚焦价格的特点,其调查往往会采取“替代国价格”方法。其涵义是欧美市场针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采取的反倾销比价制度,惯常做法是,调查方会主动选择一个与受调查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以其相关要素和产品价格作为受诉产品定价依据,但由于选择的主观性和经济体水平相当的稀缺性,往往导致企业不能获得公平待遇。因此,我国企业应该合理利用这一规则,争取其制度例外中的市场证明规制,即在产业层面证明其生产经营不受特定组织或政府控制,完全独立,从而获得单独待遇,进而为企业自身税制获得优势。

责任编辑: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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