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自身品牌以及进一步发展,各发电企业必然力求尽快完成这一规定的配额指标。它们积极参与光伏并网电站的特许权招标项目、甚至不惜接受负利润的上网电价。毫无疑问,各发电企业接受偏低的上网电价只是暂时现象。
严格地讲,制定“3%”的定额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把发展光伏发电的主要负担转嫁给发电企业。
如果说目前发电企业尚有能力用传统能源发电的赢利来弥补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亏损,在低上网电价的条件下消化目前的定额所带来的附加成本的话,那么,当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超过目前定额的规模发展时,发电企业的积极性将不复存在。
“十二五”期间这个指标将继续提高。这意味着,国家将进一步把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负担向发电企业转移。我们暂且不讨论发电企业消化继续增加的定额的能力问题,我们只想指出,这种行政手段对于调动发电企业发展光伏发电的主观能动性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