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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拟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国家全额收购

来源:中投顾问发布时间:2009-12-23 09:30:04作者:索比太阳能

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结果。

首次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于8月24日在本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中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方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过近4个月的审查和讨论,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了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重要的修改包括:针对《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在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争论较多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也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同时,对可再生能源的财政支持制度进行了完善,将草案中原有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修改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政府基金,内容包括电力附加和政府专项资金。

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相对于《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国家拟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确定并公布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的规定,建议“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根据审议结果的报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间内应该达到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具体落实。

而电网企业则应该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此前在草案中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之后,在审议过程中成为讨论的焦点。

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以及企业的意见集中体现在,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与其后的按“最低限额指标”的收购规定相矛盾。

有可再生能源专家认为,按照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很难对其发电量做出符合实际的短期预测,因此由政府部门实现确定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最低限额指标在实际的操作中很难落实。

为此,经过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问题将通过“由有关部门制定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全部发电量比重的规划目标,同时规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具体办法”的方式来解决。

按照这项修改,同时符合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建设规划建设,同时发电质量符合并网标准,并且发电项目经过行政许可和报送备案三个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将会由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

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此前一直成为关注重点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是否过热的问题,也反映在本次《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结果中。

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热潮使得投资者和很多地方政府盲目的投入到新能源产业中去,8月份以来,风电设备和多晶硅的制造已经被列入抑制重复建设的名单中去。针对这种情况,审议结果将国家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地方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要求更加细化。

根据审议结果,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的参照内容中,添加了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

同时,还特别细化了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具体内容:按照审议结果,具体内容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而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除了规划应该有的内容之外,此次特别添加了“配套电网建设”的规定。在此前的代表审议中,很多委员和政府以及企业的代表都认为,只有增加配套电网建设的内容,才能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与配套电网建设相协调。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王斯成认为,由于电网的接入一直是落后于可再生能源电场的建设,因此造成了发电无法即时送出,风场、太阳能电场闲置的问题。

国家财政支持的内容也更加细化。草案中原有的“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将修改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同时细化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目前中国在销售电价中按照每千瓦时2厘钱的标准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照此标准,2009年全年预计征收45亿元左右。

中投顾问能源行业首席研究员姜谦认为,将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合并在一起,将改变此前过于分散、无法起到实质作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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