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来源:solarbe.com发布时间:2007-05-23 10:38: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第二十二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第二十三条 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
              (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曹宇
E-mail:info@solarbe.com/ leo@solarbe.com
Msn:anynineleo@hotmail.com
QQ:19655412
手机:13811049010
光伏QQ群:27251987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0705/23/146.html
责任编辑:索比太阳能网资讯中心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上海:2026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12-26 16:19:22

12月25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2026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新能源云平台开展奖励目录线上申报。其中:自然人户用光伏由电网企业代为线上申报;企业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线上申报,电网企业应及时完成线上初审,并及时通知投资主体上传加盖双方公章的奖励资金申请表。对1-2月和7-8月申报的企业投资项目,电网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其他时段申报项目,电网企业可按月集中统一审核。变更项目和上海石电能源经营范围内的项目通过线下申报。

国家能源局发布2025年11月全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交易数据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5-12-26 16:18:47

本期核发2025年10月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绿证2.25亿个,占比87.17%。2025年1-11月,国家能源局共计核发绿证27.36亿个,其中可交易绿证17.43亿个。全国绿证交易价格一览表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可能会导致数据分项合计与总计略有差异。

5.37GW新能源合同宣布废止!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5-12-26 08:45:10

声明称:“在2025年严格的执法行动下,能源部已终止了另外8份可再生能源服务合同。”这使得全年被撤销的合同总数达到84份。这些被终止的合同共涉及5,372.209MW的规划装机容量,这些容量原本已被纳入国家能源规划。此外,还有42个项目可能面临终止,目前正处于执法审查阶段。能源部表示,可能会实施进一步制裁措施,例如将违规开发商列入黑名单、没收履约保证金以及其他必要的处罚。

菲律宾宣布废止5.37GW新能源合同来源:新能源全球视野 发布时间:2025-12-25 14:26:57

菲律宾能源部(DOE)在2025年采取行动,撤销了84份可再生能源(RE)服务合同,理由是开发商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融资5.7亿美元!国际多方联手投建埃及1000MW光储项目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5-12-23 14:33:13

近日,国际金融公司(IFC)联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商AMEA Power、日本九州电力国际公司,宣布共同开发埃及“阿拜多斯二期”大型光伏电站及配套储能项目。

美国众议院通过修订法案,阻碍可再生能源发展来源:PV光圈见闻 发布时间:2025-12-23 11:31:06

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旨在修订新能源项目审批与环境审查流程的立法。该立法已在众议院获得批准,现正提交参议院进一步审议。据报道,众议院对法案进行了修正以进一步阻碍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众议院民主党人认为,该法案对可再生能源项目不友好。"可再生能源及环保组织对当前版本的《标准化审批与经济加速发展法案》表示反对。美国清洁能源协会于周三撤回此前对该法案的支持。

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绿电消费推进会在济南召开来源:山东省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5-12-22 17:06:55

12月19日,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绿电消费推进会在济南召开。会议通报全省1-10月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分析我省能源转型工作形势,安排部署重点任务。省发展改革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省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郑德雁出席会议并讲话。

2025年度突破:可再生能源不可阻挡的崛起来源:《科学》杂志 发布时间:2025-12-19 16:49:14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一直依靠古老的太阳能运转——这些能源在数亿年前被植物捕获,储存在化石燃料中,并从地下挖掘和钻探。但今年的势头明显转向了今天太阳流出的能量。可再生能源,大多来自阳光本身或风能,最终由太阳驱动,在多个方面超过了传统能源。

中国能源研究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主任委员梁志鹏: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政策和机制创新(附PPT)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5-12-18 19:23:13

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政策和机制创新

能源安全与碳中和博弈,欧洲陷战略抉择困局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5-12-18 09:48:04

为摆脱高价进口能源桎梏,希腊、英国等欧洲多国近期密集重启本土油气勘探,这一举措与欧盟2050年碳中和目标形成冲突,加之与美国的巨额液化天然气(LNG)采购协议制约能源多元化,欧洲正深陷能源自主、气候责任与经济现实的三重困境。

面临巨额违约金!菲律宾1.35GW可再生能源项目将重招 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5-12-16 17:16:39

近日,菲律宾能源部(DOE)透露,因本土开发商Solar Philippines Power Project Holdings Inc.(SPPPHI)未能启动中标项目建设,其持有的1.35GW太阳能和风能项目或将重新向其他开发商开放。这是该国推进绿色能源拍卖计划(GEAP)以来,单次拟重新招标的最大规模可再生能源项目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