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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下发《开展2016年度光伏“领跑者”计划优选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6〕818号

发表于:2016-07-21 11:17:48     来源:江苏省发改委

各市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安排我省120万千瓦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为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动发电成本下降,经研究决定,2016年安排30万千瓦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实施省内光伏“领跑者”计划。现就“领跑者”项目优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和国能新能〔2016〕166号文件等要求,我委统一组织开展省光伏“领跑者”项目优选工作。根据发改能源〔2016〕1163号和国能新能〔2016〕166号文件要求,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制定项目优选办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纪委派驻机构监督下,组织专家和部门代表按照优选办法对项目进行优选。根据重大事项决策规范,结合专家和部门代表优选意见,下达“领跑者”计划项目实施方案。

二、申报资格

企业应当具备投资项目的资金实力、管理优势,具有省内投资运营光伏项目的业绩、拥有项目开发运行维护一站式服务能力,具有技术创新能力,具有电价竞争能力,未在省内受到能源监管、能源主管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等。

已纳入本地以往年度规模但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并网发电的项目,其出资人申报的项目不得参加优选,申报参选前尚未取得规模但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参加优选。

三、申报主体

优选申报材料由项目业主提供。已依法设立项目法人的项目,由项目法人负责申报;未设立项目法人的项目,由拟出资各方中的第一大股东负责申报,其他出资方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表示同意,并确认承担连带责任。

四、申报内容

单体项目规模不低于3万千瓦,原则上不超过5万千瓦。申报内容按照附件执行。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关陈述或承诺,与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不符,将被视为虚假材料;如对同一事项的陈述或承诺,出现不同表述,将按“最不利”原则处理。

五、申时限

请项目业主于2016年8月1日18:00前,将优选申报材料送达省能源局新能源处(南京市虎踞关21号迎宾楼512室)。逾期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项

(一)项目优选申报材料一式15份,密封包装并在密封处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二)同一主体申报两个及以上项目的,应当明确排序,并加盖公章。

联系方式:王益品 025-86598730

附件:

1.江苏省光伏“领跑者”项目优选暂行办法

2.省内光伏“领跑者”项目优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3.省内光伏“领跑者”项目信息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0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江苏省能源行业协会,江苏省光伏产业协会。

附件1:江苏省光伏“领跑者”项目优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光伏电站建设规模配置方式,维护市场开发秩序,引导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促进光伏发电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以及国家有关光伏电站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从国家下达我省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中,安排部分规模实施省内光伏“领跑者”计划,并负责光伏“领跑者”项目优选组织工作。

各市发展改革委以便捷方式通知本辖区投资主体,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光伏“领跑者”计划优选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6〕818号)要求,开展参选准备工作。

第三条 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光伏“领跑者”计划优选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6〕818号)申报要求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优选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纪委派驻机构监督下,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水利厅、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分管领导或其授权代表组成。

第五条 优选条件包含企业实力、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上网电价、电网接入条件等。

第六条 参加优选的项目应当已经确定投资主体,单体项目规模不小于30MW,并且能够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法人出资方已签署、盖章的投资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所有出资方全称及股权)。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得申报:

(一)已纳入本地以往年度规模,但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并网发电的项目的出资人申报的项目;

(二)申请参选前尚未取得规模但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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