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市发布《分布式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盐城发布时间:2016-05-31 09:13: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2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示范引领,科学、有序推进。

第三条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示范项目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申请示范项目认定的企业须在盐城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申请认定的项目应在《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23号)出台后备案。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应为以下类型之一:

(1)利用开发园区企业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配套大数据产业园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3)利用商业综合体、大型场馆等公共建筑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新农村示范区、农村集中居民点等成片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扶贫资金在经济薄弱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项目所采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变压器等关键设备和产品通过省级以上技术鉴定,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三)鼓励采购使用市内制造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变压器等设备和产品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积极支持市内光伏制造企业作为系统集成商实施的项目。

(四)项目建有分布式光伏发电电源监控系统、安装电能监测终端设备,接口互联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在线监测管理系统,并接入全市智能用电监测平台。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申请示范项目认定应提交下列资料:

(1)备案文件,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项目所依托建筑物(设施)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如建筑物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

(3)主要设备如光伏组件、逆变器、变压器等关键设备和产品通过国家认可资质机构的检测或认证证书或省级以上新技术新产品鉴定证书,设备采购合同及票据,相关设备购置清单;

(4)并网验收意见、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示范项目的认定,严格按照条件,每年认定20个,每年年底组织申报、认定。

第八条示范项目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填报《盐城市分布式光伏示范项目认定申请表》(附表),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县(市、区)经信部门初审。县(市、区)经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项目及申报材料真实性与准确性初审后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并在符合条件的项目认定申请表中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三)专家评审。市经信委收到县(市、区)经信部门上报文件后,委托市节能技术中心作为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业评审,结合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盐城市分布式光伏示范项目评分细则:

(1)本地设备产品配套率(60分):项目使用我市光伏产品和电器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变压器、支架等)价值量占设备投资总额达80%及以上的项目,得60分;低于80%,按比例得分。

(2)光伏组件、逆变器和变压器等关键设备技术水平(20分):经过省级以上鉴定,有1项关键设备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的项目,得5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得4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得3分;关键设备制造企业在盐设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得5分。

(3)项目规模(15分):项目装机容量在1MW及以上的项目,得15分;低于1MW,按比例得分。

(4)支持市内光伏制造企业向系统集成商转变(5分):市内光伏制造企业作为系统集成商实施的项目,得5分。

(四)认定及公示。市经信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审核后确定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名单,在市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发文。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经信委发文认定为“盐城市分布式光伏示范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市区范围内的示范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两年内,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按其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市级补贴,单个项目年度发电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县(市)经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23号)要求,落实同级财政对辖区内示范项目发电进行补贴支持。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

盐城市分布式光伏示范项目认定申请表

责任编辑:liu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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