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价格〔2016〕6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精神,为促进减轻企业负担、节能减排和工业结构调整,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同意,决定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3.9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为每千瓦时0.4012元。四川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6分钱(直供区中小化肥生产用电除外),趸售工商业电价同步调整,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次趸售工商业降价空间,相应制定落实当地地方电网工商业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调整后的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和趸售电价表详见附件2、3。
三、实施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每千瓦时提高4厘钱。直购电量、留存电量、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均按每千瓦时1.9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区按每千瓦时1.8分钱)缴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五、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七、电价调整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并做好电价调整的舆情监测、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和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对下属供电企业的指导督促,务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各项电价政策措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