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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伏到底需要哪些财税政策?

发表于:2015-12-04 08:59:19    

来源:财政科学研究所

财财政税收政策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进行主动干预的指导原则。适宜的政策手段可以有效地促进一个产业的快速发展。但是,任何一项财政税收政策的实施都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

这需要决策者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政策本身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干预的范围,只有结合当前产业发展情况,因地制宜,才能使得财政税收政策的实施真正达到所预期的效果。

太阳能光伏 产业发展至今,有其独特的产业发展情况。目前,在如何通过财政税收政策促进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的问题上,决策者要细化财政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争取对症下药。

财政税收政策着眼点应集中在光伏产业的协调发展上,以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太阳能可替代性为主要目标,着力开发太阳能光伏发电 应用市场,真正做到太阳能用之于民。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性较高的环节一直是我国光伏产业的弱势,诸如多晶硅生产技术、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设备的应用等。

国家可以通过财政税收政策,统筹各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对该产业发展的短板和技术薄弱点进行深入探讨研究,争取在技术上有所突破,从而均衡产业链整体发展,提高国内光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光伏产业发展最终目的是将太阳能转变为电能应用于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中,我国的光伏产业己经度过发展初期进入调整期,结构性失调问题严重,因此,财政税收政策应专注于最终消费市场的打开,而不仅仅是限于光伏项目的前期补贴。

另外,太阳能由于其自身的间歇性和随机性导致光伏并网问题尚未克服,强制并网给电力企业带来一定的困扰,决策者应考虑给予光伏产业的相关利益方一定的补偿,鼓励电网及传统发电企业发展智能电网和储能技术,积极接纳太阳能光伏发电。

一、以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的财税政策建议

1.1、增加对产业链两端企业的税收优惠

目前,国内的光伏产业结构失调较为严重,产业链中游发展过剩,而其上游和下游是产业发展的短板。因此,应加大对产业链两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在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可从所得税和增值税两方面入手。

所得税是对国内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进行征收的。除前文所述的所得税优惠之外,我国并没有专门为光伏产业上下游企业制定较为细化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光伏产业仍然处于成长期,根据产业结构失调的现状应逐步细化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着力对产业链的上游和下游企业施行一定的优惠政策。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规模的扩张,未来多晶硅提纯和光伏发电成本会有所降低,因此可以考虑在未来几年内对上游原材料生产企业和下游光伏发电企业或个人实行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措施,促进光伏产业的协调发展。

首先,应当明确原材料生产企业和光伏发电企业所得税可抵扣的项目,诸如研发费用、专业人员培训费用等,允许税前进行扣除,同时,允许企业对有关产品设备的折旧采取灵活的方式;其次,鉴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回收期较长,可适当延长光伏电力能源项目的亏损弥补年限,减轻企业在项目投产初期的成本压力;最后,建议将国家财政直接给予的补贴资金不计入收入,而考虑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以度电补贴为主推动产业链下游发展

由于外国政府纷纷削减对光伏 产业的补贴额度,欧美各国对我国光伏产品不断进行反倾销,我国光伏产品出口阻力日益加大,产业结构失调问题越来越显著。只有开放国内光伏市场,才能消化过剩太阳能电池组件等产品,调整产业结构,走出需求不足的困境。

我国的财政政策应根据现实情况进行调整,改变以往的补贴产业链前端的做法,由初始投资补贴逐渐转为度电补贴为主,完善以需求为导向型的财政政策,以需求带动生产,从而带动整个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从发达国家的光伏上网电价补贴经验来看,度电补贴的政策能够有效地刺激国内光伏市场,推动光伏产业链下游发展。有关部门应与地方政府协同合作,对全国各地区太阳能光伏发电 情况进行考察调研,根据各地发展状况制定合理的上网电价制度,同时根据光伏发电量对发电企业或个人制定相应的财政补贴标准,降低太阳能光伏发电成本。

政策执行后,有关部门应紧密关注太阳能光伏发电成本的变化,适时对电价补贴金额进行调整。在电价补贴金额的确定过程中,决策者可以考虑将市场竞标融入基本补贴定价机制中,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定时调整财政补贴金额。

1.3、加大光伏产业融资支持以调整产业结构

光伏产业结构性失调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上下游发展初期资金需求量较大,并不能仅仅依靠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才支持上下游企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创新政策思路,积极拓宽原材料企业和光伏发电企业的融资渠道,为产业结构调整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结合目前国内市场发展状况,主要考虑公私合作伙伴(PPP)、资产证券化和政府担保贴息等方式以加强对光伏产业的融资支持。

公私合作伙伴(PPP)模式是近年来广受国内外关注的一种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运作方式。它是指政府与私人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或提供公共物品及服务,以特许协议为基础,双方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达到比单独行动更好的结果。

光伏发电本身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发电项目初期投资额较大,财政部可以考虑将PPP模式运用到光伏发电项目中,以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转移给企业或其他社会主体,建立起共同体关系,达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最终目标。这样不仅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减少了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同时将市场机制引入光伏产业的投融资中,实现以最少的资源提供最多的产品和服务的目的。

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是以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为基础加以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由SPV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产品,再将该证券化产品出售给投资者,从而为原资产所有者募得资金。

资产支持证券使得光伏项目运营企业可以一定的贴现率将未来现金流(应收账款)贴现,同时,还可降低初期投资并实现产能扩张。此外,资产支持证券属于表外资金,出售资产所得的现金和收益计入资产项,同时所转让的资产移至表外。

在国外资产支持证券广泛应用于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和企业债等领域。2013年11月,Solar City公司发行了分布式光伏能源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为5440万美元,利率仅为4.8%,到期日为2026年I2月。

Solar City合约池获得了标普BBB+的投资评级,这反映了现金流的可预见性和质量,以及相关资产最低的运营和生产风险。因此,光伏资产运用资产支持证券开辟出一条新的融资渠道,而且资金成本可能较低。有关部门应创新思路,积极推动资产支持证券模式在光伏发电项目融资过程中的应用。

政府亦可考虑通过信贷担保和贴息的方式促进光伏产业发展。通过信贷担保方式,政府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利用杠杆撬动更多资金投入到光伏产业建设中,扩大太阳能光伏发电规模,产生规模效应。

同时,政府通过贴息贷款方式对借贷的上下游光伏企业进行扶持,通过项目审批确定贴息对象,减轻光伏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利息负担,缓解光伏企业在研发及设备建设中所面临的资金压力,有效推动光伏产业的迅速扩张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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