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光、地面分布式项目的过渡政策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在2025年1月23日(含)前已按照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但无法于
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作要求。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在2025年1月23日(含)前已按照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 比例不作要求。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申请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由项目投资主体向原备案机关发 起项目变更备案申请,逐级上报
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未达到要求时,调度机构可提前对项目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使得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达到要求。此外,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具体调整方式一事一议,由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会商后复函确定。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
规选择投资主体。对利用公共机构屋顶和公共设施建设光伏的,应统筹资源,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维。支持具备条件的镇村采取“公司+镇村+农户”等模式,统一规划设计、打包备案,创新
综合考虑本地区电网承载及消纳能力,平衡好项目准入与区域电力的关系。发改部门与供电部门加强光伏项目备案信息互通共享,供电部门需结合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需要,将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纳入电网建设规划,适度超前
,依法依规选择投资主体。对利用公共机构屋顶和公共设施建设光伏的,应统筹资源,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维。支持具备条件的镇村采取“公司+镇村+农户”等模式,统一规划设计、打包备案,创新
)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电网承载及消纳能力,平衡好项目准入与区域电力的关系。发改部门与供电部门加强光伏项目备案信息互通共享,供电部门需结合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需要,将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纳入电网建设规划,适度
”的规定。)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通过参加集中式光伏市场化项目申报等方式,申请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并网期限方面,对于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作要求。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其中,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
管理。在2025年1月23日(含)前已按照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但无法于2025年5月1日(含)前建成投产,需变更备案为集中式光伏项目。变更备案后的集中式光伏项目如在
前全容量建成并网,6MW以下地面小型光伏电站不占用指导计划规模。按照136号文有关要求,不再区分保障性和市场化规模,各市指导计划规模见下:文件指出,各市要公平公正组织开展项目竞争性配置,不得强制要求
依规开展竞争性配置工作,将不予批复。三)项目应于2028年12月底前全容量建成并网,请各市结合电网接入情况(详见附件)优选申报项目。四)6MW以下地面小型光伏电站不占用指导计划规模。三、工作程序申报
5月20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 《关于贯彻落实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针对项目分类管理表示,《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
项目建设规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 〔2024〕 94号
)明确纳入建设规模管理的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归于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在自用比例上,文件明确:鉴于各类工商业企业负荷特性存在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