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元绿能近日发布严正声明,针对近期网络平台传播的关于该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数据及项目进展等方面的不实信息,明确表示相关言论严重失实,已对公司声誉及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声明指出,部分自媒体账号及社交平台用户未经核实,捏造并散布所谓“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债务违约”等虚假内容,涉嫌侵犯企业名誉权。公司强调,其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各项光伏制造业务有序开展,财务状况健康,重大项目按计划推进。弘元绿能已启动法律程序,委托律师团队全面收集证据,将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起民事诉讼,追究造谣者法律责任。声明呼吁公众以公司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为准,抵制和举报不实信息,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环境。(198字)
本文报道了上海海关2024年1至9月在口岸一线查获16起仿冒知名品牌光伏产品案件,涉案货值超500万元。作为中国外贸“新三样”核心品类和全球产能占比超八成的支柱产业,光伏组件频遭不法分子仿冒,以低价冲击海外市场,损害企业商标权益、扰乱外贸秩序并影响“中国制造”国际形象。为此,上海海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商标智能识别工具,从包装、防伪标签及工艺等多维度提升查验精准度;优化维权机制,推动权利人备案与总担保,简化担保流程;联合技术专家开展实操培训,提升关员识别能力;牵头成立“科创企业跨境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签署协同保护协议,覆盖企业培训、案件查办与信息共享;并在长三角区域联动南京、杭州等地海关,构建多点布局、跨域协同的立体化知识产权保护网络。(198字)
阿特斯集团成功终结与Maxeon的美国TOPCon专利诉讼,法院终局驳回侵权指控,上诉法院撤销PTAB不利裁决。此举彰显其自主创新能力与全球知识产权维权实力,目前累计专利超5000项。
嘉兴晶科光伏系统发展有限公司就市场上非授权渠道违规销售其光伏组件及品牌侵权问题发布郑重声明。声明指出,近期部分未获官方授权的商户擅自销售晶科产品,存在无证经营、虚假宣传、冒用品牌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并损害终端客户与正规合作伙伴权益。晶科明确,仅直营体系及持有官方盖章有效授权证书的经销商具备合法销售、宣传、项目承接及售后质保资质;口头或网络宣称的“授权”均无效,客户可通过授权书二维码验真。非授权渠道销售的产品不享受原厂质保,质量与安全风险由违规方自负,并可能面临法律追责。公司实行零容忍政策,将通过限期整改、司法诉讼、永久拉黑及联合执法等方式从严整治,并开通举报邮箱与客服通道,鼓励社会监督。(199字)
而FirstSolar也正是基于对TalonPV的专利授权,正式推进了本次337调查申请的提交流程。此次FirstSolar发起的337调查,后续将如何发展,涉事企业又将作何应对,不仅关乎相关企业的海外市场布局,更将影响全球TOPCon技术的产业发展格局,我们将持续关注。
美国薄膜光伏制造商FirstSolar向正式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47家光伏企业启动“337调查”,直指TOPCon电池核心专利侵权。此次被FirstSolar要求调查的47家光伏企业,来自中国、德国、印度、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目前,该案件正处于立案前的审查阶段,此次涉案的专利技术编号为US9130074。FirstSolar预计,如果ITC启动调查,可能会在约18个月内做出裁决。
对于PTAB的最新裁决,阿特斯表示欢迎,并称这证明了公司的技术基础和成熟的法律能力。Maxeon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对多家公司提起了类似的专利侵权诉讼,涉及对象包括爱旭股份、通威太阳能、韩华Qcells和RECSolar。截至目前,Maxeon已与通威达成协议;在荷兰对爱旭的诉讼中,海牙上诉法院裁定Maxeon败诉,随后Maxeon撤回了在荷兰的上诉,并于去年年底再次在德国慕尼黑提起诉讼。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阿特斯同意在2025年第二季度之前停止在日本销售其叠瓦电池组件。
文件指出,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聚焦光伏产业链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风险应对,营造全行业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激发知识产权对现代光伏产业体系建设的促进作用。到2027年,知识产权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11月6日,帝科股份发布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索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浙江索特请求法院判处浙江光达赔偿经济损失等合计2亿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帝科股份表示,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来源/海关发布10月17日,根据权利人申请,太仓海关依法对612块涉嫌侵权太阳能组件予以扣留。此前,现场关员在货运渠道查获使用“JINKOSOLAR”标识的太阳能组件612块,涉嫌侵犯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