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任务缺口。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确保耕地数量有保障、质量有提升。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绘制全国耕地种植用途“一张图
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完善建设、验收、管护机制,支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建设管护。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相挂钩。深入
等大型主题活动,经认定,按照活动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4.对于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验收的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支持。(九)绿色低碳示范试点
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取得能效“领跑者”金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银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铜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验收的
需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落实能耗定期调度及预警工作,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执行“总量、空间、项目”准入制度和产业项目准入会审制度,切实加强节能审查、节能验收
建筑用能结构。积极开展绿色社区建设,推进美丽宜居街区建设,重点在片区区域能源供应上取得新进展,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大力推进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合理调试评估低碳能源供应体系,综合利用
。3.推进建设。揭榜单位按照加速器、试验场申报书提出的建设目标,在公布后2年内完成任务。4.揭榜验收。建设完成后,对建设成效进行评估。对评估通过的产业加速器正式挂牌,对评估通过的产业试验场择优确定并公布
提升措施评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推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行业管理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统筹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
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可按照简约高效的原则,在符合建设要求的条件下免除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规划许可、节能评估等手续。第二十一条
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主体应当满足相应
主管部门的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局对辖区范围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权限实行备案制管理。(二)供电部门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力安全验收和并网审批工作,对未通过电力安全和电力规划审查的、未提交备案手续
、未经电力专业验收合格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负责对项目电力安全验收和并网政策作出解释。(三)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对拟建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开展房屋质量、结构安全审查,指导各镇街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性能后评估工作,各地市加强既有公共建筑现状摸查。鼓励采用大型公共建筑“业主自建+数据共享”模式进行建筑运行能耗及能效监测管理,对高能耗建筑进行能耗和能效公示。以能耗限额为基础
分析,实施能耗强度降低提醒预警,强化碳排放强度降低进展评估,加大对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进度滞后地区的督促指导。压实企业节能降碳主体责任。在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考核。(二)严格
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后,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开展光伏项目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验收、并网调试,并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
。第三条新能源项目管理包括规划、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制定、备案(核准)、建设及接网、竣工验收、运行调度、监督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第四条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全区新能源项目管理
审查、环评审批情况进行评估复核,对标省内乃至国内先进,严格“两高”项目申报。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要坚决整改,增量项目要坚决严控,不符合能耗双控要求的
,采用不同类型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标准,鼓励发展绿色建筑,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及
)发展,对实质提供生产制造服务的企业(与本企业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根据年度合同总金额和年度合同增加金额分别进行评估,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和《天津市产业主题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市级产业主题园区创建工作,自第3年起按照认定批次开展监测评估,给予资金支持,每批次园区连续奖励2年。其中,对第1至3名园区分别给予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