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
: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2)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
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形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能组织调查确认,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
交易后自愿退出的,须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网企业要依法最大限度满足电力用户的用电需要。
第二十四条 售电企业
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以及国家权威检验检测独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3)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表》无不
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表》无不良记录。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5)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经营
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在近3年内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在国家电力
机构负责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形的,由省发展
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网企业要依法最大限度满足电力用户的用电需要。
第二十四条 售电企业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省发展
意识,直接交易合同达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未按合同条款执行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接受相关考核惩罚。
七、保障措施
(二十四)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措施确保跨省跨区交易与各区域、省(区、市)电力市场协调
,建立动态信用记录数据库,适时公布有关履约信用状况。对诚实守信、认真履约的企业纳入诚信记录,对履约不力甚至恶意违约的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公开通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
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5、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内不能连续两年亏损。 6、必须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资质构颁发的ISO9001认证证书或
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5、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内不能连续两年亏损。 6、必须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1认证证书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