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0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家庭屋顶光伏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市级当年任务计划中新建项目及补助范围内的历年已建成项目发电量进行补助,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共同管理。市发改委牵头制定家庭屋顶光伏实施计划、项目认定和
照明节能改造(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重点支持多种生活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园区化项目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开工或使用省内核心技术装备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登陆陕西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索比光伏网讯:2018年陕西省级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已启动,节能技术改造、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可获支持。2018年陕西省级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环保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第二章
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不属于光伏项目设施。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须依照本办法进行
出具时序,依次将项目纳入指标管理范围。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施工,具备验收条件后向东莞供电局申请备案登记,根据并网验收意见单的出具时序,依次将项目纳入指标管理范围。本市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发展本市相关产业
索比光伏网讯: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
项目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不属于光伏项目设施。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
管理范围。
本市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发展本市相关产业。
第七条 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前须登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http://www.gdtz.gov.cn/index.action)向市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东莞市市级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
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
(一)股权资助方式
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财政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
财政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
〕39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以下简称金太阳示范工程)。按照规定,由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根据技术先进程度、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