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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展电池、光伏、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来源:广东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4-12-18 09:48:50

等公共服务,为相关部门、企业和技术机构提供“一站式”信息化服务平台。4.培育碳足迹市场服务体系。聚合双碳业务咨询、绿色设计、绿色能源、检测认证、绿色金融、科技服务、法务商贸等市场服务资源,培育一批

创新驱动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来源:中国能源杂志社 发布时间:2024-12-12 10:11:53

:一是明确新型主体的特征、功能与类型。相较于电力系统中的传统主体,新型主体数量众多、单体较小、产权多样,广泛分布在电网末端的配网区域,具有新的技术特征和运营模式,特别是资源聚合后呈现发用一体特性,对
电力系统的调度运行、市场交易、权责划分、计量统计等都提出了新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新型主体分布于配电环节的技术特征,将新型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和资源聚合类,鼓励通过资源聚合类新型主体“聚沙成塔、形成合力

陕西2025年电力交易新规:优先电量之外,集中式光伏全部参与市场交易来源:陕西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4-12-12 09:20:09

新能源(含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下同)上网电量自愿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扩大绿色电力供给。省调调管的分布式新能源可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其他分布式新能源原则上主要以聚合方式参与交易。推动虚拟电厂规范参与
市场交易,具体方案另行制定。鼓励售电公司加强负荷侧资源聚合调节或控制能力建设,接入电网企业调度或负荷管理系统,增项注册为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资源参与市场交易。同时具备

水电总院张益国: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创新发展新型经营主体来源: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发布时间:2024-12-11 13:44:17

明确规定,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进一步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科学界定新型经营主体范围《意见》将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和资源聚合类,其中,单一技术类除了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和储能外,还包括可调节负荷
;资源聚合类则包括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关于新型经营主体的范围界定统一了业内对新型经营主体概念的争议,厘清了新型经营主体涵盖的业态,将进一步规范新型经营主体的注册和管理工作。《意见

安徽:余量上网”的平价工商业、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均应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来源:山东共享能源 发布时间:2024-12-10 16:40:40

聚合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的虚拟电厂参与交易前需完成市场准入注册,准入标准参照售电公司执行。现阶段参与交易的虚拟电厂与开展售电公司业务的经营主体不得为同一法人单位;参与交易前应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额度

冀北电网分布式光伏入市方案:试点阶段20%电量参与市场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12-09 11:33:50

%参与绿电市场,鼓励采用聚合方式参与交易。第二阶段结合分时正式结算、现货市场建设进展,分批次推动各类分布式光伏主体进入市场,发挥电力市场对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的支撑作用。在分布式光伏入市方式上,有关经营主体
主要分为分布式光伏主体、聚合商两类。分布式光伏主体按自愿原则选择直接参与交易,或由聚合商代理参与交易。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的20%为市场化上网电量,剩余部分为优先发电电量。聚合商与分布式光伏按照“聚合交易

技术运营双驱动 国能日新促分布式光伏价值回归来源:国能日新 发布时间:2024-12-06 15:56:07

”,能够达到更高效的绿电利用和更高收益的用能营收。此外,国能日新作为第一批虚拟电厂聚合商,可帮助用户同步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以多种运营模式促进分布式新能源高效消纳,优化电网资源配置,更为分布式

积极推动新型经营主体成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新动能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4-12-06 11:33:52

用户侧灵活调节能力”。2023年9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明确指出“新型经营主体包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
”,并在部署电力现货市场近期建设主要任务时,提出“推动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交易”。《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包括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储能等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

继往开来 续写华章丨晶澳科技出席2024光伏行业年度大会来源:晶澳科技 JA Solar 发布时间:2024-12-06 09:06:19

持续交织。针对这一市场痛点,他指出,拓展家庭智能零碳绿电、光储充融合一体化、电热耦合、源网荷储一体化、绿电聚合交易等消纳新场景至关重要。施俊表示,提升电网承载力、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向企业分解

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可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4-12-05 11:34:50

创新发展,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文件明确,新型经营主体是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
。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文件提出,鼓励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