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运行小时数低于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省(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应提高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通知》强调,除资源条件影响外,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不得再新开工
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额收购。秦海岩说。为此,《通知》提出,未制定保障性收购要求的地区,应根据资源条件按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未经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同意,不得随意设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不得再新开工建设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含已纳入规划或完成核准的项目)。未制定保障性收购要求的地区应根据资源条件按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
条件影响外,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不得再新开工建设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含已纳入规划或完成核准的项目)。未制定保障性收购要求的地区应根据资源条件按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风电
用小时数要求。具体工作方案应向全社会公布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除资源条件影响外,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不得再新开工建设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含已纳入规划或完成
核准的项目)。未制定保障性收购要求的地区应根据资源条件按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未经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同意,不得随意设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五、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在制定
),不得再新开工建设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含已纳入规划或完成核准的项目)。 未制定保障性收购要求的地区应根据资源条件按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未经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同意
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具体工作方案应向全社会公布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除资源条件影响外,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不得再新开工建设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含已纳入规划
或完成核准的项目)。未制定保障性收购要求的地区应根据资源条件按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未经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同意,不得随意设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五、各省(区、市
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签署屋顶(含外立面和附属空闲场地)使用协议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工以及未按要求报送
运行信息的项目,或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取消享受市相关政策支持资格。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穗发改能源〔2014〕33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签署屋顶(含外立面和附属空闲场地)使用协议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工以及未按要求报送运行信息的
项目,或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取消享受市相关政策支持资格。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穗发改能源〔2014〕33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签署屋顶或外立面使用协议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工以及未按要求报送运行信息的项目,取消享受市相关政策支持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资金安排计划。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签署屋顶(含外立面和附属空闲场地)使用协议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工以及未按要求报送运行信息的项目
,或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取消享受市相关政策支持资格。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穗发改能源〔2014〕33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