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发展是和《可再生能源法》密切相关的,中国也有《可再生能源法》,也有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的规定,但现实中没有执行。法律的不科学是可以修正的,但法律的严肃性不解决,任何修正都是无意义的。 其次是
。法律和相关制度能否落地问题。首先是一国法律的严肃性问题。当社会意志不统一的时候必须通过法律加以制约,法律是光伏发电没有平价上网之前的有力保障。德国光伏产业过去的快速发展是和《可再生能源法》密切相关的
,中国也有《可再生能源法》,也有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的规定,但现实中没有执行。法律的不科学是可以修正的,但法律的严肃性不解决,任何修正都是无意义的。其次是招标制等市场化手段的推进问题。正是
、西班牙、日本、中国、美国等都出台过一系列政策扶持本国光伏的发展。这些政策主要可分为两大类,法律类保障以及补贴、优惠类扶持。2.2.1、法律类保障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是法律类保障的典型。2000年,德国颁布
平均分配的发电量年度计划安排电力调度运行,《可再生能源法》的保障性收购要求得不到切实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被限制出力的现象十分严重。如果光伏电站建设与配套电网规划脱节的问题得不到改善,可再生能源发电
经济转型等问题。日本于2011年通过了《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旨在促进新能源技术革新,以减少对核电的依赖和二氧化碳气体排放。
澳大利亚相继通过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法》《2011年清洁能源法
主要特征。英国先后推出了《2009年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2011年英国能源法》等法律,主要从能源种类、能源制度和能源技术三个方面入手,就此形成了英国可再生能源法律、碳预算法律制度、碳捕获与封存技术
的能源革命必须从顶层设计的改革和整个市场运行规则的调整开始。比如说在德国等欧洲国家,没有电网的统购统销,可再生能源和火电一起竞价上网,风电光伏和光伏可以基于其可变成本为零的优势报零电价,不仅保证了它们
更有上网的竞争力,更稳步地提高市场份额,也拉低了电力的市场价格,使得民众得到实惠。而在德国,按照国家的规划,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就要达到80%,而煤炭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只留少量储备电厂做
采取平均分配的发电量年度计划安排电力调度运行,《可再生能源法》的保障性收购要求得不到切实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被限制出力的现象十分严重。如果光伏电站建设与配套电网规划脱节的问题得不到改善,可再生
优势地区资源有效利用,并对规划的落实情况予以监督。同时,建议国家电力监管机构依照《可再生能源法》中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条例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和收购实际执行情况展开调查,并对未能按照规定完成
的PV发电计划,成为第一个光伏大国,如今日本是我国光伏组件的最大出口国。欧盟紧跟日本其后,其中德国,在2004年在新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光伏发电上网价格并给予光伏产业高补贴,使德国成为继日本之后光伏发展
前列。目前,德国通过能源改革,成功接纳了各种可再生能源,甚至还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如关停核电的法案、可再生能源法、碳排放交易法案等,以帮助电力领域更有效地过度到可再生能源。除德国外,挪威、法国、芬兰
的《可再生能源法》缺乏实施细则,仅仅停留在概念层面上。由于行政手段大多是短期的促进行为,变动性比较大,缺乏对产业的宏观调控和长期性。这样会使得大多数企业仅仅从事一些短线的投机行为,缺乏长期投资
企业的运转而不是加大他的技术研发。因此,需要政府明确补贴方向,对企业技术研发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补贴,鼓励一些有竞争力的企业积极进行核心技术的研发,维持产业的良性发展。在补贴方式方面,可以学习德国式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