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安徽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对《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对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做了调整。在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购电价格+输配电价
%调整为71%(上浮17%),低谷用电下浮比例由42%调整为58.5%(下浮16.5%)。
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时段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不作调整。
同日
11月30日,安徽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对《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对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做了调整。在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购电价格+输配电价
54%调整为71%(上浮17%),低谷用电下浮比例由42%调整为58.5%(下浮16.5%)。
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时段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不作调整
日前安徽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在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费+偏差
用电下浮比例由42%调整为58.5%(下浮16.5%)。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对《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
用户公示不同时段代理购电价格及用电价格。
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
8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通知明确:调整
他电力用户全部执行分时电价。
广东:
8月31日,广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根据电力系统运行实际情况,全省统一划分峰谷分时电价时段,高峰
规则,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不得低于本通知要求;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
多地顶格调整分时电价 最多上浮25%
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明确全部燃煤发电电量进入电力市场,并将燃煤发电交易价格上下浮动的范围扩大到不超基准电价
的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设限。
通知发布后,全国多省区对分时电价等机制进行调整,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顶格上调尖峰电价。
10月中旬以来,先后有陕西、江苏、湖南、青海等多个省份
11月10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明确河北省工商业电力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域内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暂不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见附件)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对两部制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单一制用户实行尖峰电价。
平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
11月17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对《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中提出将天津市工商业峰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调整为4:1,即高峰电价在平时段电价
的基础上上浮60%、低谷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下浮6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申报用电曲线但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规定的
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峰谷分时电价浮动
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照高峰时段不低于平段代理购电价格的150%、低谷时段不高于平段代理购电价格的50%执行。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定期开展执行评估。各地
屋顶此前已铺设规模为4MW分布式光伏面板发电上网。该液流电池储能示范项目采用安全性较高的全钒液流电池系统进行储电,在充电时作为负荷,在需要的时候自动切换到放电模式作为电源提供电能。该储能系统充分利用分时电价
,采用谷充峰放的方式运行,还可以消纳过剩的光伏电量,保持电厂用电需求稳定,满足电网 AGC 调控要求的响应速度,为电网提供辅助调峰调频服务。此外对于江浙地区峰谷负荷差在逐步增大,同时工业对用电的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