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开发活动用海管理,现就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海域立体设权工作总体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各地要以《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空间
功能分区要明确海域的基本功能、兼容功能以及可兼容的用海类型。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用海需求和管理实际,探索划定海洋功能立体分区,明确海域立体空间基本功能,提出立体设权的管理要求。海域功能立体分区应在国土
监管机制,光伏方阵用地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占地范围作为单独图层作出标注,作为用地监管的基本依据。
结合实际编制光伏产业相关专项规划,光伏产业相关专项规划应与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将重大重点光伏产业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合理安排光伏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分区及用途管制要求;二是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分布区及法律法规、规划明确禁止的海域内建设,规避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
“雷区”。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关于
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亦强调,建设项目用海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管控要求。海上光伏建设工程需要占用较大面积海域,近海开发面临限制较多,近岸单独选址的空间不大
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允许分布式光伏电站在原电站容量不增加的基础上,通过改造升级腾退屋顶资源新上项目。鼓励集中式复合光伏,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太阳能辐射分布特征,组织编制全省集中式光伏
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商务厅)五、强化空间要素保障18.加强空间规划衔接。在国土空间用途规划中充分考虑新能源用地、用海需求,通过空间留白等方式为新能源开发利用预留
项目的发展环境及产业政策随着我国陆上用地政策的收紧趋势,海上光伏项目建设对于缓解陆上用地的压力、缓冲陆上用地政策的限制具有重要意义。《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
〔2015〕5号)下发后,使用农用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直至2017年9月出台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
在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将光伏方阵的占地范围作为单独图层作出标注,作为用地监管的基本依据。对于企业而言,虽然多了一道向自然资源及林草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但光伏方阵用地在备案后,具备一定的对抗第三人的
,下称“12号文”),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并规范用地管理。文件指出,应做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并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4月
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在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将光伏方阵的占地范围作为单独图层作出标注,作为用地监管的基本依据。(三)新旧衔接按照12号文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
栏目主持人桂少华按:2017年9月25日,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务院扶贫办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以下简称“8号文”),首次明确
束作用。第十二条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保护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
河段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牌。第五十四条
省、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河长制考核制度,对河长履职情况和相关部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光伏发电项目用地选址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未明确三调用地性质的项目,需提交用地支持性文件。三)并网要求为便于电网
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单位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