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先后出台了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三个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在东北、华东等地区开展了发电环节竞价上网的市场化改革,相继出台了差别电价、峰谷电价、脱硫电价、脱硝电价等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实施了
2012年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幻102号)执行,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西北地区各省级电网企业积极协助发电企业向省级财政部门
,我国于2004年先后出台了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三个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在东北、华东等地区开展了发电环节竞价上网的市场化改革,相继出台了差别电价、峰谷电价、脱硫电价、脱硝电价等节能环保电价政策
元/千瓦时。各省级电力企业对应承担的火电标杆电价部分按月进行及时、全额支付。风电、光伏发电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自2012年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
政策如下:
首先是对光伏发电量保障性收购。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电网企业需对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进行保障性收购。2013年6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六项解决措施。其中
第二条明确提出,电网企业要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的同步建成投产,优先安排光伏发电计划,全额收购所发电量。国家能源局于当年晚些时候发布了《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进一步强调了电网企业的责任,即
:首先是对光伏发电量保障性收购。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电网企业需对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进行保障性收购。2013年6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六项解决措施。其中第二条
明确提出,电网企业要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的同步建成投产,优先安排光伏发电计划,全额收购所发电量。国家能源局于当年晚些时候发布了《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进一步强调了电网企业的责任,即全额收购
保障性收购制度,并明确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年度安排原则,使可再生能源电力拥有了类似于火电的计划电量,是对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权的承认和保障。事实上,虽然《可再生能源法》和《节能调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
明确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优先调度、全额保障性收购等原则,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这些保障措施往往都只停留在纸面上。而且,在现有电力体制下,火电项目由政府审批,电价由政府确定,电量有计划保证,这三者一方面赋予了火电
,编制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拟通过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结合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全额保障性收购。文件中将明确保障原则、保障范围和对可再生能源限发电量的补偿
比较重要的位置,为从根本上解决弃风、弃光、弃水问题提供了政策基础,是保障今后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国家能源局透露,将编制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实现可再生能源
近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新一轮电改的6个配套文件。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负责人在解读时指出,电改9号文件明确提出解决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是
下一步还会有什么政策措施? 答:为贯彻中发9号文件精神,并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有关要求,我们将依据此次出台的配套文件,编制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我们回顾一下光伏的补贴电价的源头。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的来源
可再生能源的补贴电价源自《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特急发改价格7号),其补贴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
/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中再次将于2012年1月1日调整至8厘/千瓦时(但居民生活用电维持1厘/千瓦时水平)。《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补贴电价的源头。一、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的来源可再生能源的补贴电价源自《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特急发改价格7号),其补贴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
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中再次将于2012年1月1日调整至8厘/千瓦时(但居民生活用电维持1厘/千瓦时水平)。《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89号)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