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以用户侧
项目是居民个人利用住宅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等建设、备案的光伏项目,其余为企业(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中租用他人屋顶以营利性质为目的光伏项目按照企业(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
调节能力,因地制宜开展新型储能电站示范及规模化应用,大力推进“新能源+储能”项目建设,按照省、市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规划要求,新建成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到2030年,风电、光伏发电和生物质发电装机规模要
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产业,积极培育低碳零碳负碳等新兴产业。创新发展思路,拓展产业领域,扩大产业规模,加快先进制造业、光伏发电、生物医药以及绿色环保等产业发展。推动可再生能源和储能一体化产业建设
屋顶及周边已批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光伏+公共机构、公共设施”。推进公共机构、公共设施等宜装尽装
,推动新建建筑按规定安装太阳能系统,鼓励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图书馆、污水处理厂、停车场等新建建筑同步设计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力争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推动既有公共机构
建设项目。(五)住宅项目: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单宗土地住宅用地面积小城市和重点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及以上20公顷。(六)发电项目:1.在滩涂、沼泽等湿地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2.
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备案,原则上代为备案工作应在并网验收前完成。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屋顶或宅基地场址资源投资的户用光伏项目(简称“非自然人户用项目”)由投资企业向区级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
企业申报我市可再生能源奖励。对投资企业和场地产权方不同的项目,电网企业和投资企业都应主动告知场地产权方光伏发电政府补贴和上网电费归投资企业,投资企业应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和场地产权方约定收益分成方式,包括
、深化改革优审批。为加大对新型储能产业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我市结合大部制改革特色,发挥“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优势,起草《龙港市光伏发电项目投用“一件事”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一窗式”集成服务,推动审批
事项再精简、流程再优化、服务再提升,切实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同时,我市深入推进投资项目极速审批“一类事”改革,在新型储能产业项目审批领域,努力实现“拿地即开工”促项目早开工、“报备即接入”促项目
分布式光伏三类。其中: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指企业利用居民住宅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指利用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
聚合代理套餐。(五)分布式光伏交易结算机制1.技术要求分布式光伏应单独配备计量表计,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单独计量,并满足分时段交易结算或现货交易计量需求。同时,具备数据远程传输
。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属地备案制度。户用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简化项目接网流程,推行线上报装,实现业务办理“一次都不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
关于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的工作要求,租用他人屋顶以盈利为目的的光伏项目,按企业项目备案。支持分布式光伏备案手续简化,镇政府(街道办)相关部门在现场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