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工商业储能赛道,聚力开拓工商储市场新格局。近日,天合光能与生态合作伙伴安徽锦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储能合作订单,签约落地2.61MWh 共计10台Potentia蓝海2工商业储能柜合作,双方以产品为纽带、以渠道为桥梁,强强联合共拓安徽及周边区域工商业储能增量市场。生态伙伴深度绑定同心赋能工商业储能作为天合光能长期信赖的核心生态合作伙伴,安徽锦天新能源深耕新能源工程、综合能源服务多年,手握
绿能集团大理凤仪机场分布式光伏项目仅用46天全容量并网,创“绿能加速度”;装机0.335兆瓦,年发绿电54万度,减碳449吨。系其在滇第7个机场光伏项目,“光伏+机场”融合项目已投产9个、总装机65兆瓦,打造可复制的绿色机场样板。
晶科能源推出“不沾灰”光伏组件,依托飞虎3.0平台,创新集成自研防静电超亲水纳米涂层+玻璃边框一体化防尘结构。具备抗静电减积灰、遇水自清洁、光催化分解有机污垢、高耐久长效防护四大优势,显著提升透光率、降低热斑风险与清洗成本,从源头破解沙戈荒、沿海、分布式等全场景积灰难题。
晶科能源签约德国343.79MW大型地面电站,全部采用飞虎3(Tiger Neo 3.0)N型TOPCon组件。凭借670W高功率、卓越弱光响应、硬核抗阴影遮挡及-0.26%/℃超低温度系数,精准破解德国北部多云、雾霭、瞬时遮挡等严苛发电难题,树立高纬度高效光伏新标杆。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部分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认定结果进行更正并重新公示。此次调整源于2026年6月18日至28日开展的首轮公示,依据《云南省能源局关于优化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事宜的通知》(云能源新能〔2026〕148号)要求,公布了昆明市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期间相关项目的并网时间清单。公示期间,若干项目业主就所列并网时间提出异议;经昆明供电局核查,确认异议属实。为保障认定工作的公开性、公平性与公正性,主管部门对存在争议的项目信息予以核实修正,并启动第二次公示程序。
阿特斯阳光电力近期完成其全球电站开发子公司Recurrent Energy的管理层调整:原集团首席运营官Dylan Marx正式接任Recurrent Energy首席执行官,同时卸任集团COO职务,专注统筹该子公司的整体发展。离任的前CEO Ismael Guerrero将转任非执行顾问,持续提供支持至2026年12月31日,以保障业务平稳过渡。Marx长期深度参与Recurrent Energy的全球运营管理,熟悉其日常经营与核心业务,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管理能力。阿特斯集团CEO Colin Parkin表示,此次任命旨在强化对Recurrent Energy的战略赋能,推动其进入新增长阶段,并强调Marx兼具内部深耕经验与全球化视野,能有效引领子公司稳健发展;同时,集团亦对Guerrero多年来的贡献致以感谢。(199字)
7月7日,CCEI平台近30家国内外顶级资管机构赴协鑫能源中心,聚焦“全链路零碳能源价值链”深度研讨。朱共山阐释ESG为“第二财报”,协鑫以“AI+新能源”驱动全域绿色转型;嘉实基金等解析ESG估值逻辑,协鑫展示碳核算、智能制造与低碳商业化落地能力。产融共筑零碳共生体系。
7月3日,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旗下13家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能合聚源(天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注册资本达40亿元人民币。该新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天津,主营业务为企业管理及企业管理咨询,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显示,出资方包括中国能建母公司、中能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电规总院和华东、西北、西南、中南、安徽、广东、湖南、江苏、天津、浙江等11家省级或区域级电力设计研究院。此次整合旨在通过设立统一管理平台,强化集团内部资源协同与专业化管理能力,是其深化国企改革、优化组织架构的重要举措。
文章介绍了江苏天合远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成立情况。该公司于近期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雪伟,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业务涵盖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股权投资、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及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股权结构显示,该公司由天合光能旗下子公司——天合富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系天合光能拓展新能源业务布局的新设主体。此举反映了天合光能在巩固光伏主业基础上,向更广泛新能源技术领域延伸的战略动向,旨在强化其在能源技术研发与综合管理服务方面的能力建设。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分局于2026年7月3日发布听证告知公告,拟对内蒙古宏宇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等59户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其中,内蒙古宏宇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注册资本6000万元,登记状态虽显示为“存续”,但因连续两年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管程序规定,该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并依法告知相关企业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公告送达期为30日,异议期限为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