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2019全球能源互联网暨中-非能源电力大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启幕。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邀参展,其带来的光伏发电-智能配电-储能微网-智能计量及用电信息管理系统化解决方案,成为大会上一道亮眼的风景。
作为南通地区民营企业中第一个在美国纳斯达克和上海主板上市的企业,林洋仅用20多年就成为智能电表和光伏发电两大领域的佼佼者。它背后的“掌舵人”,正是公司董事长陆永华。
毅然接手亏损企业,锻造智能电表之王
1996年,在深圳工作的陆永华偶然间听说,由他引荐的合资企业江苏林洋电子有限公司创办不到一年就亏损百万,出资人希望他能带企业走出困境。彼时,陆永华已是一家国企的总经理。“还是想为家乡做点事。”再三斟酌后,他放弃百万年薪,回到启东的这家民企,带着一支11人的团队开始了艰难的“二次创业”之路。
要救活企业,还是要靠过硬的拳头产品。在那个年代,国内外电力行业普遍使用的是机械电表。精度更高的电子式电表研制技术,还是美国、日本等国家的“专利”。中国人就没有这个研发能力吗?陆永华不信这个邪。
一边考察市场,一边发掘人才组成技术团队开展项目攻关。在他的带领下,公司仅用半年就开发出电子式单相电能表,此后陆续畅销南通、苏北等地区,企业当年就扭亏为盈。
由陆永华带头创造的“林洋速度”,一旦开始就再也停不下来:1998年,林洋的DDS71型电子式单相电能表被列入第二批全国城农网改造推荐产品;2002年,首批出口中东的林洋产品集装起运,林洋开始拓展海外市场;2004年6月,林洋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共同注册的Q—Meter电表通过欧洲最高权威检测机构德国PTB检测,这在全国电表行业尚属首家……
得益于产品在市场的占有率和高精度长寿命运行优势,凭借遍布全球的销售网络和服务体系,林洋已从业界“黑马”成长为中国最大的电表企业之一,被冠以“表王”的美誉。
“在电力行业一系列国家标准的制定中,几乎都有林洋的身影。”陆永华告诉记者,今年3月,林洋更是作为国内唯一一家民企,派出企业CTO(首席技术官)团队代表国家电网到欧洲参与智能电表国际标准的制定。
两度进军光伏行业,始终追求绿色发展
2002年,陆永华在德国调研市场时发现,当地光伏产业发展方兴未艾。回到国内,他就向高校科研院所取经,共同开展研发工作。从2004年底第一条光伏组件生产线投产,到2006年登陆美国纳斯达克,“林洋速度”创造了中国制造业企业的一个奇迹。
上市后,林洋快速成长为国内前三的光伏组件制造企业。市场的追捧并没有冲昏陆永华的头脑,他有预见性地看到行业当时的痛点——同质化竞争激烈。2008年是林洋股价最高的一年,全球金融危机也在这一年无声袭来。陆永华决策,林洋在当年出让一部分股份,又在2010年将股份悉数转让,就此从光伏组件制造之列全身而退。
2012年,行业新风口到来——国家出台一系列利好政策,大力发展光伏产业。陆永华抓住时机,以下游电站业务为切入口,带领林洋回归,角色摇身一变成了光伏电站的“站长”。
林洋在江苏、安徽、山东等地布局,展开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与运营。截至2018年底,林洋新能源开发、建设、运营各类分布式光伏电站超1.5GW。每年向社会贡献约18亿度清洁能源,每年减少约180万吨二氧化碳排放。
在行业内多年保持领先的“林洋速度”,源自不断提升研发水平。林洋每年拿出5%-7%的经费投入研发,拥有一支300多人的研发团队。截至2018年,共获得各种专利授权205项,承担实施了36项省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领衔参与制定行业及国家标准共31项。
光伏扶贫授人以渔,累积捐资超4500万元
林洋成立20多年,无论新老员工都知道,陆永华有一个关于“企”字的独到诠释:企业的“企”,如果没有上面那个“人”,发展就要停“止”。
陆永华说,林洋是一所学校、一支军队,更是一个大家庭,身为“家长”,他有责任把企业做好做强,如此才对得起每一位“家人”。这些年,公司也十分注重人才培养,出台了股权激励机制号召大家都来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
在做好企业的同时,陆永华主动投身慈善事业。2011年,他倡导成立了林洋“好人缘”基金会,在他的带领下,公司参与光彩事业、希望工程、扶贫济困等社会募捐,至今累计捐款8000多万元。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2015年起,林洋集团大力开展光伏电站扶贫和农业扶贫,公司在安徽、河南等地捐助建设多个光伏电站,累计捐助资金超过4500万元。林洋在多地创新实施的“油用牡丹+光伏”农光互补发电项目,不仅提供了新能源发电,还改善了当地生态环境,避免了宝贵土地资源的浪费,成为推动现代农业转型的一大典范。2017年,林洋能源在首届中国能源产业扶贫高峰论坛上荣获“精准扶贫社会效应奖”。
凭借多年来对慈善扶贫事业的贡献,陆永华获得江苏省“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江苏慈善奖”“慈善之星”“2017年度苏商精准扶贫榜样企业家”“中国能源产业扶贫先进人物”等多项殊荣,公司被南通市政府评为“最具爱心捐赠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