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晶光电、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亿晶")收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482民初6436号、(2017)苏0482民初644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背景
2016年1月5日,常州亿晶与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豫新")签订《光伏组件采购合同》,约定河南豫新向常州亿晶采购光伏组件40MW,总价为15,583,448.3元。2016年1月6日,常州亿晶与河南豫新及其子公司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昊诚")签订《组件代工协议书》,约定由于常州亿晶产量不足,由常州亿晶生产20MW,另20MW由河南昊诚代工生产,河南昊诚以每瓦3.83元的单价销售给常州亿晶。后常州亿晶又与河南昊诚、河南豫新签字《组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2016年1月6日签订的《组件代工协议书》取消;2016年1月5日签订的《光伏组件采购合同》中,总价由原155,283,448.3元减至77,509,790.8元;常州亿晶已支付给河南昊诚的组件代工费40,235,130元,由河南豫新支付给常州亿晶。上述合同、协议生效后,常州亿晶向河南豫新提供了20MW组件。2017年8月1日,河南豫新及河南昊诚共同向常州亿晶出具《确认函》,确认货款38,863,941.72元及质保金7,750,979.08元,合计46,614,920.8元,该款项中6,379,790元实际为河南豫新所拖欠的光伏组件货款尾款,40,235,130元实际为河南昊诚应返还给常州亿晶的组件采购款。付款期限均为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
二、常州亿晶针对对方提起的诉讼请求
鉴于河南豫新、河南昊诚逾期未付款,2017年9月,常州亿晶作为原告向常州市金坛人民法院提起两份诉讼,具体诉讼请求分别如下:
(一)原告常州亿晶诉被告河南豫新、河南昊诚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豫新和河南昊诚立即支付组件采购款40,235,130元,并承担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二)原告常州亿晶诉被告河南豫新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豫新立即支付货款6,379,790元,并承担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前述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未超过亿晶光电截至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诉讼的进展
2017年9月25日,常州亿晶收到组件采购款10,000,000元。
诉讼中,常州亿晶将组件采购款由40,235,130元的诉请调整为30,235,130元。
四、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2017)苏0482民初6436号、(2017)苏0482民初6441号],判决内容主要如下:
(一)原告常州亿晶诉被告河南豫新、河南昊诚买卖合同纠纷案
1、判决被告河南豫新、河南昊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亿晶组件采购款30,235,130元,并承担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河南豫新、河南昊诚负担。
(二)原告常州亿晶诉被告河南豫新买卖合同纠纷案
1、判决被告河南豫新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亿晶货款6,379,790元,并承担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河南豫新负担。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款项按账龄组合分析法计提了坏账准备,未来如被告按照法院判决书执行判决,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