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试点工作组织
(一)选择试点地区
重点选择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资源和场址等发展条件好,当地电力需求量较大,电网接入条件好,能够实现分布式发电就近接入配电网和就近消纳,并且可以达到较大总量规模的市(县)级区域以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区域等。风电、光伏发电投资监测预警红色区域(或弃光率超过5%的区域),暂不开展该项试点工作。
(二)编制试点方案
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电网公司等,组织有关地级市(或县级)政府相关部门、电网企业以及分布式发电企业和微电网运营企业,以地级市(或县级)区域、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区域等为单元编制试点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将编制的试点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对试点方案组织论证。
(三)组织实施
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论证后的试点方案,与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等做好工作衔接,指导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或有关电网企业建立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试点地区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研究制订分布式发电交易合同示范文本,配合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指导电网企业组织好分布式发电交易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四)时间安排
2017年12月31日前,有关试点地区完成试点方案编制,进行交易平台建设准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论证试点方案后将论证意见回复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2018年1月31日前,试点地区完成交易平台建设、制订交易规则等相关工作,自2018年2月1日起启动交易。
2018年6月30日前,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有关机制体系,视情况确定推广范围及时间。试点顺利的地区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申请扩大试点或提前扩大到省级区域全面实施。
附件: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方案编制参考大纲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方案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要求,充分收集资源、装机、负荷、电价等各项基础资料。试点方案按照如下章节编制,应阐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必要性、具备的条件、改革创新内容、实施主体、输配电价等政策建议。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说明本区域当前分布式发电发展总体情况,分析分布式发电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目的和意义。
二、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提出本区域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总体要求和主要思路。
(二)基本原则
提出本区域开展分布式电源市场化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目标和步骤
提出本区域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主要目标,可分阶段、按年度提出具体实施步骤和预期目标。
三、发展条件
(一)基础条件
1.资源条件
区域内太阳能、风能资源条件以及可利用的土地条件。
2.发展基础
区域内已建成屋顶光伏的总装机容量、年发电量、主要类型;已建成地面光伏电站的总装机容量、年发电量、接入电压等级;已建成的在本区域内消纳的风电项目的总装机容量、年度电量、接入电压等级。
3.电力系统及市场条件
1)区域年电力消费量(全社会用电量),最高、最低、平均用电负荷,电力需求的月度变化、典型日变化规律。
2)各电压等级变电站的情况,重点描述110千伏、35千伏等级变电站的分布情况。
3)重点领域的用电及电价情况,如区域内的大型用电企业、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的供电方式、用电负荷、电价(分时);
(二)分布式发电布局
根据企业开展前期工作、具备开发光伏、风电项目的场址条件,预测到2020年时,可能新开发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的分布及规模。如具备条件,尽可能落实到具体场址和预期规模。对光伏发电,应包括屋顶光伏发电的潜在条件和地面50兆瓦以下光伏电站的潜在条件。
(三)分布式发电接网及消纳条件
1.接网条件分析
对2020年前计划开发的光伏发电、风电的接入11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条件进行测算;按照利用既有变电站接入能力(无需扩容)、改造扩容后的能力以及新建变电站三种条件测算。
2.电力电量平衡分析
第一层次,分析区域内分布式发电的总发电出力与总电力需求的电力电量平衡关系,考虑分布式发电优先上网的前提条件,确定区域可接纳分布式发电的总潜力。
第二层次,以各变电站为节点在同一供电范围内,测算各变电站供电范围可接纳的分布式发电最大发电出力;结合分布式发电项目布局,说明哪些项目具备同一供电范围消纳条件,哪些项目需要跨上一电压等级变电站供电范围内消纳。
四、重点任务
(一)市场准入条件
提出分布式发电参与市场化交易的资格条件。重点内容为:
1.参与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应为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的中小型发电设施。分布式电站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
2.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单体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度电补贴需求降低比例不得低于10%。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度电补贴需求降低比例不得低于20%。
3.参与交易的购电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国家环保和节能标准,在电网结算方面未有不良记录。
(二)交易规则
针对试点地区,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省级电网公司技术支持下,编写区域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交易模式
按照直接交易模式、电网企业代售模式和收购电价模式、等三种分布式发电交易模式,各地区根据所在地区电力市场推进情况,因地制宜选择交易模式。
1)选择直接交易模式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作为售电方自行选择符合交易条件的电力用户并以电网企业作为输电服务方签订三方供用电合同(称之为供电方、购电方、输电方),约定交易期限、交易电量、结算方式、结算电价、“过网费”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其中“过网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分布式发电项目交易电量纳入核定所在省级电网区域输配电价的基数电量,对分布式发电交易收取的“过网费”,在核定准许收入时予以扣除。
2)选择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模式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可与电网企业签订转供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综合售电价格,扣除“过网费”(含网损电量)后将其余售电收入转付给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双方约定转供电的合作期限、交易电量、“过网费”标准、结算方式等。
3)在试点地区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仍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上网电量,收购电价为本地区各类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