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电力电量平衡
1)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购售电双方均接受调度机构对电力电量平衡进行自动管理,偏差电力电量由调度机构自动调剂。
2)购售电双方均应提前向调度机构报送出力预测和负荷预测。
3.电费收缴和结算
1)分布式售电方上网电量、购电方自发自用之外的购电量均由当地电网公司负责计量,购电方通过电网所购买全部电量(含分布式发电交易电量)均由当地电网公司负责收缴。
2)电网公司收缴的电费,扣除“过网费”(含网损电量在内)后,支付给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以月为周期结算。
4.“过网费”标准及执行
参考通知正文有关内容,各试点地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核定标准和办法。
(三)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平台建设
1.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信息管理系统
试点地区依托省级电力交易中心设立市(县)级电网区域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平台子模块,也可在省级电力交易中心的指导下由市(县)级调度机构或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调度运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该交易平台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申请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递交双边电力交易合同、接受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售电方上网交易电量预测。交易平台负责对交易双方资格进行审核,对交易电量进行计量和结算。
2.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电量供需平衡管理
不要求分布式发电交易售电方的上网电力与购电方的用电负荷实时平衡。当售电方上网电力超过购电方用电负荷时,调度机构将多余电力配送给台区内(或跨台区)其他用户;当售电方上网电力减少(极端情况无出力)时,购电方的负荷由调度机构自动从网内调配电力满足。分布式发电企业与用户的供需合同为电量交易合同,实时供电和偏差电量均由调度机构自动组织实现电力电量平衡。
调度机构(一般由地调承担或增量配电网调度机构承担)负责建立分布式发电(电量)交易结算系统,按月进行购售电量平衡并结算。电网企业向购电方收取的总用电量的电费,切分出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售电方的售电量,按交易价格将电费转交给分布式发电售电方。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售电方也可与电网企业签订代售电合同,把电量全部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电网企业按照综合售电价格扣除“过网费”后与分布式发电售电方结算。
五、配套措施
有关试点省级政府部门及市县有关级政府可在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并制定本地区支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政策措施。试点方案应说明省级政府及市县级政府的配套政策措施。
六、组织实施
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严格督查考核、稳妥有序推进等方面,提出本区域分布式电源市场化交易的组织实施要求。
原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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