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电力体制改革,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行政审批后,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如下:
一、建立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保障无议价能力的公益性发用电和清洁能源上网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启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其中明确提出“政府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以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确保维护电网调峰调频和安全运行,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依照规划保障性收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我委制定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加快建立和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明确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的内容、范围和保障措施。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行政审批,我委和各地电力运行部门制定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继续保障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2016年底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制定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487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研究编制2017年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2017年3月,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纳入年度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部分重点领域发展计划并印发下达(发改综合〔2017〕1号)。
简化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的编制程序,各地在每年底结合电力生产和消费实际,测算本地区下年度优先发电、优先购电保障范围,向我委上报本地区年度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建议;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则上报下年度跨省跨区送受电优先发电计划建议。我委与有关部门、地方和电力企业协商,确定年度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纳入年度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部分重点领域发展计划下发,并根据实际供需适当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制定加强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管理一系列办法,进一步明确编制的原则、实施保障措施、工作流程、目标责任考核等内容,形成全面、规范的管理监督政策体系。办法已征求相关部门、地方和电力企业意见,拟修改完善后出台。
二、规范电力市场主体行为,强化社会监督
按照电力体制改革要求,继续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扩大市场化电量规模和比例,完善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和价格调整机制,督促市场主体认真履行交易合同,保障市场运行平稳。同时,健全电力市场机制,规范推进电力直接交易,严肃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引入第三方机构和行业协会,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第三方监督。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现问题的作用,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形成较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三、加强电力行业信用监管
建立电力行业市场主体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落实《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逐步健全其他电力市场主体准入机制,要求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等相关手续获取市场交易资格。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落实《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研究制定电力行业“黑名单”、“红名单”管理办法和电力行业市场主体联合激励政策,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措施,逐步实现“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营造公平诚信的电力市场环境。
四、鼓励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完善电煤稳定供应的长效机制
引导煤炭产运需三方签订量价齐全和有运力保障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合同签订和履约保障机制,有效抑制煤价大起大落,逐步完善电煤稳定供应的长效机制。增强服务意识,通过给予运力优先保障、优先释放储备产能、优先发电权使用与中长期合同比重挂钩等措施,鼓励企业提高中长期合同在煤炭交易中的比重,为合同履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