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并向市发改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备案材料(一式二份):
(一)东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等内容;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或按汇率换算等额美元);
(三)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提供不低于200平方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授权方须提供包含安全管理条款的授权协议或关联证明);
(五)需提供10人及以上的东莞市域范围内连续缴费社保证明(其中须有不低于5人具有高压进网作业许可资格证,每年提供一次);
(六)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东莞市辖区内已完成施工装机容量超过1兆瓦的光伏项目或累计完成施工装机容量超过1.5兆瓦容量的光伏项目。(以承包合同、项目发票和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为准)市发改局对施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审核,通过备案的企业名单市发改局将及时向东莞供电局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备案施工企业名单采取动态管理,市发改局将根据企业诚信经营、施工质量等行为及时更新名单向东莞供电局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企业与项目业主要签订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须包含本办法第十三至十九条要求,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并向项目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使用的太阳能组件,其生产企业必须进入工信部名录或产品通过TUV国际产品质量认证,且须为A级品质,其中多晶硅组件功率不低于265瓦/块,单晶硅组件功率不低于275瓦/块,薄膜的光电转换率不得低于12%,并须提供10年工艺质保和25年功率不低于额定功率80%有限质保。
第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使用的逆变器必须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达标的产品,并提供不低于5年的质保。
采用的配电箱必须为成套配电箱,箱内并网设备必须配备符合安全需求的闸刀、断路器(居民光伏需具备机械型自复式带欠压保护功能)、浪涌保护器,成套配电箱内开关必须提供3C认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电缆必须采用铜芯电缆,其中直流电缆采用中国质量中心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项目建设须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01)。
第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必须安装防雷接地设施,须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00)。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所采用的材料防火等级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必须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必须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2016》,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须符合国家钢结
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或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1米(特指具有楼梯间的居民楼)。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必须具备实时监测功能,发电量等有关信息要具备接入移动设备APP的能力。
第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企业必须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购买不少于五年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保险须符合以下条件:1、保险期限涵盖项目施工期间;2、保单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每人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3、保单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保险机构(含分/支公司),保险机构须具备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业务范围包含责任保险。
第四章 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和建设企业的运营和管理遵循国家及本省、市的分布式光伏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职责包括:
(一)建立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体系,对运营过程进行管理,
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
(二)负责分布式光伏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光伏发电设施安全运行。
(三)定期对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在光伏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在符合本办法要求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项目业主或持有者是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天要填写隐患排查检查表,确保项目施工安全。项目施工单位对已建成的项目的安全运转情况要连续5年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市发改局负责行业监管职责,负责监督全市分布式光伏施工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未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视情节严重将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三至十九条要求对已建成的光伏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分布式光伏投资、施工和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补助范围、标准及流程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标准及流程按照东莞市年度分布式光伏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申请通知及对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分布式光伏项目定义是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要求,全市企业工商业与居民全额上网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政策执行,不纳入东莞市分布式光伏专项补助资金范围。
第二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采取事后补助。市发改局负责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划拨工作。东莞供电局负责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国家补贴的转付及垫付,其中企业项目按照国家公开可再生资源补贴目录并在国家补贴资金划拨到位之后办理转付,居民项目按照南方电网相关规定及补贴时限办理先行垫付。居民项目业主须委托施工单位提交补助申请(附件8),申请单位及个人要提供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第六章并网、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东莞供电局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东莞供电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东莞供电局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享受电量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东莞供电局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结算账户户名需与申报业主单位一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修订解释,自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