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通讯及通知
1.甲方企业的如下信息作为本合同履行的通讯及通知信息: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企业的如下信息作为本合同履行的通讯及通知信息: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3.丙方的如下信息作为本合同履行的通讯及通知信息: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任何通知均依照上述信息进行联系,通知可以快递邮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以到达上述预留信息的地址、手机号码 或电子邮箱时即视为有效送达。
5.上述预留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未通知视为上述信息未变更,所引起责任自行承担。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均属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约定
1.甲方应向丙方提供第二条保证及承诺事项中各方质保证书及企业承诺作为本合同附件,质保证书及企业承诺系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2.乙方施工过程中应落实好施工安全义务及有效防护措施,施工过程所发生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生效要求
本合同于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安吉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