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助。
补助标准
(一)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按装机容量18万元/兆瓦进行装机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44万元, 补助平均分四个财政年度拨付。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农业、交通站场、商业、学校、医院、社区等非自有住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三)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四)当年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经批准后,项目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将于次年拨付有关企业和自然人,按财政年度连续5年拨付。对2017年之前并网验收的项目按《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东发改〔2015〕303号)执行。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企业项目根据省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前须登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向市发展和改革局递交备案申请及有关资料。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东莞供电局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二)项目审核。项目建设完毕并接入电网后,项目申请单位(或自然人)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补助申请,填写《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以及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等,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审核。
(三)申请有效期。项目建成时间按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上并网验收时间为准,企业和单位项目补助申请自并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申请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个人项目补助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企业申请需提供资料
企业项目根据省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前须登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向市发展和改革局递交备案申请及有关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身份证;
2.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企业备案项目用地性质必须为非住宅),租用屋顶或场地的须提供不少于20年的租赁合同。
居民申请需到东莞供电局登记
普通居民如果利用自家房屋及在自家房屋所属区域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去东莞供电局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