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直接交易模式: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售电;同台区内用电企业购电;电网公司输电并收取“过网费”,签订三方合同。售电价格、碳减排量由购、售电双方协商,电网公司代收购电费,然后转付售电方。
②委托电网代售电: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与电网公司签订代售合同,电网公司收购全部电量,然后销售给电力用户。电网公司按照平均售电价格扣除“过网费”后支付给售电方。
③全额上网模式: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全部电量,收购价格为:本地区煤电标杆电价+110KV输配电价。
注1:台区:在电力系统中,台区是指(一台)变压器的供电范围或区域。
注2:无论是采用上述哪种形式,分布式度电补贴标准不变。即0.42元/kWh(现行政策)标准不变。
注3:试点地区可自行选择以上一种或多种交易模式。
政策分析:
从上文可以发现:文中明确提出,分布式企业可以选择“委托电网代售电”的模式,即:电网公司代分布式发电企业向用电户收电费!因此,电费收入更有保障!
在2016年发布的电改配套附件5:《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四、市场化交易”中就提出:
发电公司、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应根据有关电力交易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三方合同。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国家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
可见,发电方、用户可以自由交易,但电费均是由负责结算。此项规定的落实,将从根本上解决“自发自用”分布式项目用户最担心的“电费结算”问题。
二、分析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此《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对光伏分布式有以下几点影响:
1)屋顶面积大但用电量少的企业(例如:库房、物流园等),可以摆脱“全额上网”收益率低的困扰,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交易模式中的其他方式。
2)电网公司代收电费,电费收入更有保障,也为光伏电站后期作为金融产品提供了基础。
3)分布式电站对屋顶企业的依赖性降低,灵活性及流动性增强。
4)大面积屋顶以及台区内用电大户将受到追捧。
一点担忧:
通过观察近几年部分地区光伏限电、补贴拖欠以及电网公司拒绝垫付0.42元/kwh度电补贴可以看出,国家能源局、电网公司、财政部存在信息不对等问题,此征求意见稿的最终定稿还需要电网、财政部及国家能源局三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