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地面光伏电站必须关注的四大问题

来源:光伏們发布时间:2017-02-23 23:59:59
索比光伏网讯:2016年光伏行业呈现出了“井喷式”发展,也迎来了“玩法”的巨变,光伏电站并购交易仍存在一定的“窗口期”,业内投资人随即创新光伏电站投资交易商业模式。我们认为,商业模式的创新仍需要遵循“合规”底线;合规的基础上才能控制有效管控项目法律风险。今天,黎小露律师为您详细解析地面光伏电站收购要点。

一、项目获取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电费来源由光伏标杆上网电价及或有地方政府补贴(以下简称“地方补贴”)组成。光伏标杆上网电价由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以下简称“国家补贴”)两部分构成。就地面光伏电站而言,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项目并网发电为前提,而要获得国家补贴及地方补贴,还需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纳入年度建设规模指标

根据现行光伏项目法规政策,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地面光伏项目实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对未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的项目不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由此国家补贴的获得,需要纳入年度建设规模指标。而现行地方光伏政策一般将获得国家补贴作为获得地方补贴的前提。

是否纳入年度建设规模指标一般体现在各省的光伏项目建设方案/计划等文件中,该等文件一般对项目建设进度有要求,对达不到时间进度要求的,将取消建设规模指标。如湖北省2015年因实施进度达不到要求而取消了6家企业168MW光伏项目建设规模指标,四川省能源局关于2016年光伏建设规模指标配置实施方案要求项目年内开工,否则取消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因此,对于已纳入年度建设规模指标的项目,重点关注是否按照相关进度要求予以建设。

(二)是否实施竞争方式配置指标

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及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意见,鼓励采用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将上网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此外,对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比选等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推动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明显下降的地区,将直接按一定比例扩大当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

竞争方式配置指标,是以上网电价、投资能力、技术先进性、开展进度等作为竞争因素进行评分,并通过分数高低确定建设规模指标分配的指标分配方式。截至目前,贵州省、宁夏自治区、浙江省等全国17省(自治区)已出台了相关竞争方式配置光伏项目指标的方案/要求,并把上网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目的在于推动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下降。由此,尚未纳入光伏项目建设规模指标且采取竞争方式配置指标的项目,将面临上网电价不确定的风险。对此,一般建议在交易文件中约定最低电价要求,达不到约定要求则要求赔偿或回购。

(三)是否符合地方政府度电补贴条件

各省光伏项目补贴政策有所不同,大致可分为时间限制、注册地限制以及采用光伏组件生产地限制等。

如河北省明确的一般地面光伏电站电价补贴为2015年底前建成投产的补贴0.2元,2017年底前建成投产的补贴0.1元,自投产之日起执行3年。浙江省对于符合浙江省政策规定,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再给予0.10元/千瓦时的省级补贴,暂未涉补贴期限。安徽省合肥市对在肥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本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组件产品技术及电站质量符合要求的,根据并网时间给予一定期限的补贴。浙江省湖州市对在湖州市区注册的光伏发电企业在市域内新建的,且严格按照浙江省相关规定备案、纳入年度指导规模范围、通过并网验收、取得竣工验收条件等条件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按其实际发电量再给予项目主营企业0.18元/千瓦时的补贴,该政策试行至2016年底。

据此,就地面光伏电站收购,了解项目所在地是否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关注补贴政策的实施期限,其补贴的适用条件及补贴的期限,为后续的交易对价做基础。

二、项目用地合法合规性

光伏项目用地属于光伏项目法律风险高发区。前有河南兰考200MWp农光互补光伏电站因违法占用河道被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叫停,后有福建最大的农光互补光伏项目因非法占用土地被责令拆除建筑并处以行政罚款等多起光伏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案例见报,违法成本相对较高。我国土地政策交错复杂,按权属分为国用有地和集体用地;按类型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下又设有耕地、林地、草地等多种二级分类;实践中还存在国土部门登记用地类型与林业部门登记用地类型不一致等情况。我们认为以下几点需要重点把握:

(一)项目选址是否位于禁入区域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相关法规政策,光伏项目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禁止占用林资发〔2015〕153号中规定的部分林地等土地区域。违反该等禁入规定,光伏项目可能遭受颠覆性法律风险,因此光伏项目选址应当避免该等禁入区域。

(二)项目用地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流转程序是否合规

了解项目用地为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不同所有权用地的获取方式不同,如集体所有土地须经集体经济组织的表决程序,以保证项目用地程序合法合规。确认项目用地产权主体是否清晰、项目用地是否存在纠纷,避免项目用地合同风险。

(三)项目用地是否依法取得政府部门审批

一般而言,光伏项目用地涉及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批准,城乡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用地规划许可。特殊情况下,可能涉及城乡规划部门的规划调整审批、林业部门的林地占用审核、草原行政管理部门的草地占用审核、水利行政管理部门的河道/水域占用审核等其他审批要求。违反该等规定可能面临项目叫停、行政罚款,严重者承担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因此,了解项目用地的类型,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至关重要。

(四)项目用地涉及哪些税费

光伏项目用地涉及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的,可能涉及耕地占用税缴纳;项目用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可能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草原,涉及草原植被恢复费;占用林地,涉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就该等税费用,征收与否、征收标准等,各地方政策及实践操作有所不同。因光伏项目一般占地面积较大,一旦涉及该等税费用征收,可能给项目造成巨大成本。因此了解项目用地类型、用地范围,对于该等或有风险在交易协议中予以安排。

三、项目融资及担保

除传统的银行贷款融资方式外,融资租赁、信托融资等已成为光伏领域内较为成熟的融资手段。与传统银行贷款融资相比,光伏项目融资租赁、信托融资的成本相对较高。从光伏电站收购角度,该等融资相关协议往往对收购兼并行为约定了限制性条件。就该等融资协议,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限制性条款及担保方式

融资协议中往往约定了融资方收购兼并行为应当提前取得投资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投资方有权要求融资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提前解除协议。此外,融资协议一般约定的担保方式包括公司股权质押、项目收费权质押、固定资产抵押、股东保证担保等。就该等事项,融资方应当提前与投资方进行沟通确认同意与否;如投资方同意,交易各方还需与投资方就股权质押解除、保证担保置换等方面协商一致。

(二)是否涉及提前解除协议条款

提前解除协议条款往往约定提前解除协议条件下的租金及利息偿还方式。如投资方不同意该等收购兼并行为,要求提前解除协议;或收购方基于成本因素考虑提前终止融资协议以置换成低成本融资方式,可根据该等条款触发时所产生的成本对交易行为作出相应安排。

(三)名义交易对手和实际交易对手的风险控制资源分配

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光伏电站“股权限转”政策的限制,光伏电站在并网发电前不得转让股权;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并购光伏电站往往存在名义交易对手(如光伏电站)和实际交易对手(如电站收购方、垫资建设的EPC方等)。合理分配风险控制资源,是该等交易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性因素。

四、建设相关重大合同

合同是光伏项目成本的重要体现。就光伏项目而言,与地方政府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EPC总承包合同、各类施工合同、组件采购合同应予重点关注。除通常的合同权利义务、定价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外,以下方面应予以重点关注:

(一)地方政府签署之合作协议

部分地方政府要求光伏项目公司与之签署光伏项目的投资合同协议,就光伏项目公司的投资额度、实缴资本、建设进度予以约定,并约定了数额较大的保证金及较为严苛的违约责任。因此,就光伏项目履约是否符合该等投资合作协议要求应予以关注。

(二)EPC总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

EPC总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是否经过招标程序。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属于《招标投标法》项下应当采取招标程序的范围。如该等合同未经招标程序,则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规定被认定无效。如该等未经招标程序的合同进入司法程序,很可能打开“固定总价”结算模式,届时可能导致成本大为提高。

光伏项目工程缺陷问题较为常见。因此,就EPC总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存在质量保证条款,质量保证期限及质量保证金额度亦应当重点关注。

(三)组件采购合同

光伏项目组件价款将近占光伏项目工程造价的90%,而光伏组件质量情况对光伏电站发电量的影响重大,因此组件采购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条款、组件功率衰减保证条款应予重点关注。另外,该等组件采购合同往往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36条,就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而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该等组件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应当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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