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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新能源政策挨个扶持政策该调整了

发表于:2017-02-15    

综合来看,促进新能源发展有3种价格作用机制:一是对传统能源征收资源税、碳税、能源税,把化石能源消费的外部成本纳入到能源开发、销售过程中,促进经济主体节约能源,加快技术创新的步伐,提升能源利用的效率,降低能源成本,并激励能耗主体寻求开发利用新能源等其他能源,降低排放的压力。二是对新能源进行补贴,把新能源消费的社会效益纳入到能源生产销售过程中,不断降低可再生能源生产、销售成本,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三是对化石能源征税同时建立绿色基金,对新能源给予补贴,通过补贴与税收并举的方式促进新能源的发展。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还原能源商品属性,重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理顺传统能源与新能源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

1.重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让市场供求自行决定能源价格,可以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但是,目前市场上自发确定的能源价格并没有包括能源价格的全部构成,使能源价值不能反映能源的真实价格。为此,必须在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适时、适度地对能源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短期看,能源价格调整要立足于矫正内部价格扭曲;从长期看,应拉平能源外部差价和比价关系。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短缺能源和具有垄断特性的能源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加强和改进政府的价格监管和调控,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待能源市场发展成熟后再逐步放开,实现能源价格市场化。

2.理顺传统能源与新能源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资源性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不同产业、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利益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必须逐步理顺能源比价关系。向市场提供准确的价格信号,发挥市场配置能源的基础性作用,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盲目发展,优化能源结构,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3.创新新能源产品定价机制。一是创新风力发电价格。目前宜根据标准成本以固定价格政策为主、招标价格为辅。同时考虑到各地发电量的经济价值与地区差异,适当进行价格调整。在2020 年前,开展电价竞价试点,宜根据机会成本考虑外部效益确定价格补贴政策, 改变单一招标定价,转而确立政府标杆价与招标定价共存。2020年以后大力扶持技术成熟的风力发电,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逐步实现招标风电上网电价。二是创新太阳能发电价格。光伏发电还处于起步阶段,可以采取根据项目条件的不同核定电价的方法保护光伏发电的发展。三是生物质能发电价格也可以借鉴太阳能发电价格的制定,进行固定平摊与分期平摊方式,逐步找到生物质能成本的最佳平衡点,推动生物质能发电业的发展。

(二)坚持价格扶持政策,健全新能源发电上网补贴机制。

1.继续实行价格扶持政策。当前国内新能源行业尚处于产业发展初级阶段,受技术、成本、市场等因素制约,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和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按照不同阶段实行不同力度的扶持:第一是“财政投入、价格维持”阶段,第二是“财政退出、微利经营”阶段,第三是“商业运转、正常利润”阶段。当前我国新能源产业处于第一阶段,新能源发电的造价要高于煤电,上网电价一直是制约新能源发展的瓶颈问题,因此应继续实行价格扶持政策。

2.完善新能源发电上网定价和费用分摊机制。在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还远未到位的前提下,固定电价制度更适合现阶段新能源的发展。参照国外经验,我国必须改变新能源发电上网定价机制的粗放状态,制定完善的新能源发电上网定价和调整机制。第一,明确“合理成本”的界定范围和标准,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综合考虑新能源装机规模、发电成本、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新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成本监审办法。第二,考虑新能源成本变动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电价水平和支持政策,明确固定电价的支付期限和逐年递减机制。第三,建立制度实施的评估及报告机制。第四,借鉴国外的绿色电价制度,鼓励一部分居民或企业自愿支付较高的价格购买新能源,利用其差价鼓励新能源发展,探索建立自愿认购与强制分摊相结合的新能源费用分摊机制。

3.健全新能源发电上网补贴机制。首先,适时适当提高新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水平,保证全额征收。近年来,煤炭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具有一定下降空间。短期内可在销售电价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通过燃煤发电降价腾出的空间提高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并保证全部电量足额征收,确保补贴资金能够满足产业发展需要。其次,调整补贴期限。建议新能源项目实现平价上网前,所发电量按新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收购,直至项目完成贷款还本付息后,调整为按常规化石能源上网电价收购,既保障了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合理经济效益,也保证了补贴资金的有效利用。此外,调整补贴资金管理机制。明确征收新能源电价附加是新能源补贴的唯一来源,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审核监管,取消用国家财政年度专项资金补偿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缺口的规定,提高可再生能源补贴管理效率,杜绝主管机构推诿现象。最后,简化补贴资金征收和拨付程序。建议简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和补贴申报、审批、拨付方式,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均由电网公司代为完成。电网公司根据上网电价水平直接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上来直接拨付电网,同时免除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征收、发放过程中的各种税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电网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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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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