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公布,标志着电力体制改革在“管住中间”这一环节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有利于构建反映供求关系和有效配置资源的价格体系,加速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进程——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公布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定价原则、计算办法,并与之前发布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共同构成了对电网企业的成本价格监管制度框架。
有关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电力体制改革在“管住中间”这一环节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有利于促进输配电价的合理化,构建反映供求关系和有效配置资源的价格体系,加速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进程。
电网价格监管有规可循
“对超大网络型自然垄断企业实行价格监管是世界级难题。”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电力处负责人侯守礼说,输配电价是我国价格改革中最难啃的“硬骨头”之一。
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国家发改委与试点省份价格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反复沟通,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了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引入现代激励性监管理念的监管制度框架。
侯守礼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政府价格监管方式转变,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加强对超大型网络自然垄断企业价格监管,防范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快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进程,推动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定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加快构建主要由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体制机制,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我们对电网这种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终于有了制度性约束。”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刘树杰表示,《办法》初步建立了对电网企业实行价格监管的制度化框架,是实现国家价格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形成反映供求关系、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价格体系。
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
《办法》明确,以提供输配电服务相关的资产、成本为基础,确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准许收入,并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核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
“总的来说,我们既要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又要使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侯守礼说。
记者了解到,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办法》既明确规定了折旧费、运行维护费、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等指标的核定原则和具体标准,又明确规定了不得计入输配电价定价范围的成本费用、资产,还规定了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的计算办法,提出了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的初步思路。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张粒子表示,此次监管办法明确,要基于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来定价,明确要核定各项成本,列入价格的成本必须合理。这样一来,电网的输配电成本构成就清晰了,过去的“黑箱子”也会逐渐透明化。
此外,《办法》还创新性地引入激励性管制理念,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例如,实行费率上限管控,材料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高出上限部分不计入输配电价,激励企业以费用上限为目标尽可能通过节约成本来获得收益;强化投资约束机制,电网投资与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不匹配的成本费用暂不予纳入输配电价,可以抑制电网过度投资,鼓励工程造价节约,减少不必要投资。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郑新业教授表示,成本监管是输配电价定价中难度最大的环节之一。我国电力行业存在着交叉补贴的问题,而且幅员辽阔导致普遍服务难度加大。要使输配电价真实反映成本,必须不断加强监管的力量。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党组在控制成本方面的积极性。
跨省区输配电价将核定
目前,我国已经实现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全覆盖。侯守礼透露,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于近期公布第二批12个省级电网的输配电价,剩余14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成本监审的实地审核即将完成,并转入输配电价测算阶段,预计2017年二季度将全部向社会公布。
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有关部门将尽快核定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目前,华北电网的成本监审工作已经完成,并对输配电价作了初步测算,2017年将启动东北、西北、华中、华东等区域电网的输配电价核定;同时,还将合理制定或调整跨区跨省线路的输电价格,促进跨省区电力交易的发展和西部可再生能源的消纳。
输配电价改革在“管住中间”建立制度框架基础上,也为“放开两头”、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提供了重要基础。“国家发改委将积极与有关部门一道,共同研究电力市场交易的规则、办法,共同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不断扩大市场决定电力交易、电价的范围,构建主要由市场决定电力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侯守礼说。(记者 林火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