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请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在完成上述主要工作后,应及时向县发改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情况
1.项目批准依据、建设规模。
2.设计情况,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批准部门、重大设计变更等。
3.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形象进度、大事记录等。
4.设计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总额及其构成。
(二)项目准备情况,包括组织结构、人员培训、原材料、水电气设备维修和安全技术准备状况。
(三)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四)项目试运转情况。
(五)电网接入、审计等专项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六)投资效果分析。
第十三条 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联合工作组负责对全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进行竣工验收,其主要任务是:
(一)审查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要求;
(二)审议通过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报告(包括相应的附件),组织办理移交固定资产和交付使用的手续;
(三)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审定设计、施工质量;
(四)审定竣工决算;
(五)考核试运转情况、安全防护措施,满足接入电网有关技术要求,确定正式交付使用的日期;
(六)对未完工程,审定完成日期,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七)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并签署验收证书。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运营维护。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采取“建、管、用”相结合的运行维护机制。村委会负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管护;中标的专业运维企业负责电站的管理和运营维护,定期进行检修。
第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县农牧局、发改局负责定期调度村级电站运行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并网运行中的具体问题;县供电分公司负责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监督村级电站运营情况,指导运维企业做好运维工作,确保扶贫电站长期稳定运转;县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国家和省级政策补贴资金,按期拨付企业运维费、监管运维费的使用;扶贫办与乡镇共同指导贫困村做好村级电站管护、扶贫人员的筛选、扶贫收益的分配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责负责解释。
原标题: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验收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