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方式
(一)村(户)筹资建设,企业有偿维护。由村(户)自筹建设资金建设村级(户用)光伏电站。既可村、户独立建设,也可村、户集中选址联合建设。村(户)独立建设的,资产收益归村(户)所有;村、户联建的,资产归村、户共有,收益按股分红。项目建成后,由承建企业对光伏电站进行维护,维护费用在项目收益中提取。
(二)村(户)、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偿维护。由村(户)、企业共同出资建设光伏电站,资产归投资主体共有,收益按股分红。项目建成后,由承建企业对光伏电站进行维护,维护费用在项目收益中提取。
五、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
(一)编制实施方案。由发改(能源)部门牵头,会同扶贫开发部门,以县为单元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在11月底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要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印发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280号)要求,做到帮扶对象落实、资金来源落实、用地指标落实。
(二)确定项目建设主体及设备供应商。采取公开招投标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选择项目建设主体和光伏设备供应商,建立全市光伏扶贫承建企业及备选设备名录库。鼓励和支持本市光伏企业参与光伏扶贫工程项目建设。
(三)精心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由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由纳入名录库的特许企业竞标建设,原则上同一个县市区只选择1-2家企业。项目应经立项审批且资金筹集到位后才可组织实施。
(四)强化项目质量监督和长期运营管理。光伏扶贫项目须采购使用技术先进、经过国家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购入选《工信部光伏规范公告》和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产品。光伏组件质保期不少于10年,中标承建企业至少提供5年以上的免费维护,后期的运维质保服务应签订长期合同。运维管理和技术服务费用依据法律、法规和所订协议约定,从项目收益中提取。
六、资金筹措及途径
(一)市、县两级对光伏扶贫项目进行奖补,项目验收后,市级按装机容量以300元/千瓦的标准一次性予以奖励,县级按装机容量以不低于700元/千瓦的标准一次性予以奖励。
(二)县、乡两级整合产业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统筹安排光伏扶贫项目部分建设资金。
(三)驻村扶贫工作队将扶贫资金切块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
(四)贫困(村)户自筹部分资金,不足部分,贫困户通过申请扶贫小额贴息贷款解决,贫困村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市政府成立市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及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扶贫办、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国网娄底供电分公司、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国网娄底供电公司等单位确定专人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调度。各县市区是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限定完成时限,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持续运营,确保扶贫对象精准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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