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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关于开展光伏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表于:2017-01-09    

娄政办发〔2016〕26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光伏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光伏产业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充分开发利用光照资源和农村荒山荒坡等低效土地资源,按照“市级统筹规划,县级具体实施;政府主导扶持,企业市场运作;尊重群众意愿,试点分批推进”的总体思路,对2016-2018年在全市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因地制宜,有计划分年度稳步推进光伏扶贫。支持有条件的贫困村建设50-150千瓦的村级光伏电站,支持有条件的贫困户建设3-5千瓦的户用光伏电站。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根据贫困村集体收入情况、扶贫对象数量分布及光伏发电建设条件,科学合理确定全市光伏扶贫工程建设规模和项目建设模式;根据村(户)地理条件、光照时间、电网状况、交通状况,因村因户施策,确定村(户)建设规模和电站地址。

(二)群众自愿,特困优先。充分尊重贫困村和贫困户意愿,实行村(户)自主申报、镇(乡)审核、县级审批、市级备案。在建设时序上,优先安排无集体经济收入的贫困村和“三无”(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贫困户。

(三)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市、县两级政府在财政奖补、金融支持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光伏扶贫项目的建设、运营纳入政府特许经营范畴;电量全额上网;光伏标杆电价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不含省补0.2元/千瓦时,现行光伏标杆电价为0.98元/千瓦时);市县两级政府对光伏扶贫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市级指导,县级负总责。市级负责光伏扶贫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对接,落实国家和省扶贫政策,并结合娄底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做好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工作。

(五)规范实施,保障质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项目的贫困村、贫困户要在当地进行公示。采取招投标形式择优选择项目建设单位和光伏产品,规范项目建设和验收,确保光伏扶贫工程质量。建立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运行维护服务机制,保障项目长期稳定收益,确保光伏扶贫实施效果。

三、实施对象

先按上级要求组织3个建档立卡村开展光伏产业扶贫试点,试点成功后再推广到符合建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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