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1、申报企业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具备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光伏电站的条件。
2、申报企业建设地面光伏电站使用的土地应满足建设要求,并按黑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不得占用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原等)和未利用地中的其它草地、沼泽地、湿地及具有防洪功能的土地建设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如出现不符合规定情况,将取消参评资格。
3、申报企业法人之间存在交叉股权关系的,均视为同一个企业报名。如同一企业申报项目单元数量超过2个,将取消全部申报项目参评资格。
4、本次竞争配置不接受两家以上(含两家)法人联合报名。
5、在本次竞争配置中获得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申报企业,必须独立投资建设,并保证在2017年底前并网发电。在项目建设期间,投资主体、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等主要内容不得变更,否则将按有关法规处理。
6、在本次竞争配置中获得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申报企业,项目在2017年6月30日前并网发电的,执行本次竞争配置竞价电价;2017年6月30日后并网发电的,如竞价电价低于国家2017年光伏发电政策电价,则执行本次竞价电价,如竞价电价高于国家2017年光伏发电政策电价,则执行国家政策电价。
三、评审标准
本次竞争配置由专家按以下条件对申报企业提供的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四、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一)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1、申请报告内容见附件。
2、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应真实有效并具有可追溯的法律效力。
3、申请报告中涉及经济技术分析的内容要有详实客观的依据。
4、申报企业应对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申请报告内容编制粗糙、印刷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甄别,直接在评比内容中扣减分数。
(二)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1、申请报告份数:纸质版1正4副,电子版光盘或U盘2份。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申请报告正本应使用打印或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相关佐证材料和文件应为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原件,并由申请企业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申报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加盖申请企业骑缝公章。
3、申请报告应避免涂改和手写文字插入,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应由申请企业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上述修改将被视为无效。
4、申请报告正本、所有副本、电子版应分开密封,共三个包封。申请文件正本密封在一个包封中,申请文件所有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中,申请文件电子版密封在一个包封中,并在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在包封上应写明申请企业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申报时间和地点
申报时间:2016年12月29日上午8:00-10:00(北京时间)。
申报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71号和平邨宾馆和平会堂203会议室。
申报过程由哈尔滨市公证处现场公证。
六、代理服务费用
本次竞争配置代理服务费用按照每个项目单元5万元人民币收取。由获得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申报企业在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到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 人:朱浩宇
联系电话:1361135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