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392号)和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的部署,有效促进能源和信息深度融合,推动能源领域结构性改革,国家能源局以《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实施“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科技[2016]200号)公开组织申报“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为保障示范项目的顺利进行,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拟定了《“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12月9日至12月16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示内容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材料应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对异议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对匿名或无具体事实依据的异议,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不正当要求,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010-88656858
010-88656085
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2016年12月9日
“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中央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39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实施“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科技[2016]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保障示范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办法组织开展示范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工作。
一、评审原则
示范项目评审以创新性、代表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为依据,具体如下:
示范项目的创新性。示范项目在技术手段、运营机制、商业模式等方面应具备一定的创新特征,可以起到产业示范引领作用。
示范项目的代表性。示范项目具备能源互联网产业的示范意义,可复制、可推广。
示范项目的必要性。示范项目应满足《通知》的要求,具备能源互联网的典型特征,符合能源互联网的建设目的。示范项目应符合《指导意见》的要求,能够在2018年底之前基本建设完成。
示范项目的可行性。示范项目应具备相应的实施基础、技术条件、政策环境;技术方案、商业模式、示范内容可落地、可操作。
示范项目的经济性。示范项目应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财务指标,具备可持续发展的特征,项目相关各方的投资计划应清晰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