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1月11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10日至11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下午15:00至2016年11月1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承慧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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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1,48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8%;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3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2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076%;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3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33%。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邹云坚、周江昊
(三)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