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购销逻辑下,爱康光电对爱康科技的销售就应当对应着爱康科技向爱康光电的采购,两组数据应当是匹配的。典型者如两家公司针对2015年的购销交易披露,无论是爱康光电在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对爱康科技的销售金额,还是爱康科技在2015年报中披露的向爱康光电的采购金额,均是13514.85万元,分毫不差。然而两家公司针对2014年的购销交易金额披露却是相差巨大,爱康科技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其2014年向爱康光电采购金额为34446.14万元,相比爱康光电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同年销售金额37964.52万元竟然少了3500万元以上。
也就是说,如果以爱康光电审计报告数据为准,就意味着爱康科技在2015年年报中隐瞒了关联采购金额;而如果以爱康科技年报数据为准,则意味着爱康光电2014年度业绩数据虚增了3500万元以上的销售收入。两家关联公司当中,至少有一家披露的财务数据是虚假的。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无论是爱康光电的审计报告,还是爱康科技2015年年报数据,都是经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也即“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的,在这样的条件下,两家公司的购销交易存在3500万元以上的矛盾,实在令人费解。
关联担保金额披露前后不一
除上述问题外,从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看,爱康科技针对“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基本上是一团乱账。爱康科技最早是在今年4月22日发布了编号为“2016-47”的《关于为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通过了对“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额高达10亿元的担保。针对“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借款担保行为包括:
(1) 6月7日发布的编号为“2016-77”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向“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临朐祥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和“宁阳腾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分别担保了9743.3万元和6471万元,期限均为两年;(2) 6月30日发布的编号为“2016-88”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向“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担保了7300万元的融资租赁和10000万元综合授信贷款,期限均为一年;(3) 7月23日发布的编号为“2016-99”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向“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为一年;(4) 8月30日发布的编号为“2016-115”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再次向“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了300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期限为一年。
根据上述公告披露的4次担保,公司累计向“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了7.35亿元。然而在8月30日发布的“2016-115”号公告中,爱康科技却披露到“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为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41649.87万元”,这相比该公司自己披露的4次担保涉及金额竟然少了3亿元以上。
爱康科技为什么在公告中披露的担保金额前后不一?是不是该公司在刻意隐瞒针对关联方的担保余额呢?这一点非常值得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