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网接入和电力消纳评价(10分)
(一)接入条件(3分)
项目电网接入等级≤66千伏电压等级。(3分)
(二)消纳能力(7分)
1.项目所在旗市区售电量上年度增长率≥5%<10%。(3分)
2.项目所在旗市区售电量上年度增长率≥10%。(7分)
四、企业投资能力评价(8分)
按照企业所申报的建设规模与已获得的国家光伏指标规模合计数为基数,折算后的得出项目所在旗市区的项目建设单位的每万千瓦实缴注册资本:
每万千瓦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1分)
每万千瓦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2分)
每万千瓦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4分)
每万千瓦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6分)
每万千瓦实缴注册资本≥3500万元。(8分)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呼伦贝尔市或项目所在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企业业绩评价:(20分)
(一)市域内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情况(5分)
1、在呼伦贝尔市已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项目装机并网投产规模达到1万千瓦及以上的。(2分)
2、在呼伦贝尔市取得光伏发电指标后,按照自治区要求的投产任务时限内完成并网发电的。(3分)
(二)履行社会责任和对地方发展转型贡献评价(15分)
按照企业所申报项目的建设规模与已获得的国家光伏指标规模的合计数为基数,折算后得出每万千瓦规模对应的企业对地方贡献度,由评审机构根据企业的折算后的贡献度大小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酌情评分。
1、企业参与扶贫、救灾、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投资地方科教文卫、道路交通和水利等社会公共基础设施与环境保护或生态恢复治理情况。(5分)
2、企业(或其母公司或所属的集团公司)在我市产业投资和纳税(两者均不包括光伏发电项目)情况。(3分)
3、企业促进地方就业情况(已安排安置地方就业岗位或劳动力数量等情况,不包括光伏发电项目)。(2分)
4、土地资源综合利用和节约利用土地情况。(3分)
鼓励利用设施农业顶棚、矿区排土场、采煤沉陷区和渔塘水面等建设太阳能发电项目;鼓励使用沙地等荒漠化土地及未利用地(不包括草地),尽量不毁坏原有林草植被,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单位建设规模占地面积小的项目。
5、其他(国贫旗项目及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鼓励的情况)。(2分)
(三)负面评价(-10分)
未能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光伏发电指标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的投产任务时限实现并网发电的项目扣减10分。(-10分)
六、项目前期进展评价(12分)
1、出具甲级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备案申请报告。报告中载明项目建设单位、规划选址情况、电网接入条件、电力市场需求分析、社会风险分析、项目场址连续一年以上的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分析等内容。(1分)
2、在项目优选通知(或通告)发布之日1个月前已在项目所在旗市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2分)
3、取得备案文件的。(2分)
4、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用地、环评、水保、能评、维稳和电网接入等批复意见。(7分)